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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动物侵权案件各方如何承担责任|聚法案例

 昵称20102515 2018-05-09

概念介绍


过错推定原则:在认定侵权责任时,若受害人能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侵权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最高法公报:“谢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0日,原告谢某(系未成年人)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


2011年12月13日,原告至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花费2300元,并经专家会诊,确认原告在18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


争议焦点


1、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


2、原告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3、赔偿比例的确定。


法院裁判观点


1、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


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


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 


 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  '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其尽到了告知义务。


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是否已尽到对游客违规行为的劝阻义务。


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皆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显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员、视方面尽到了职责。


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


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从而造成他人损害。


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日学龄前) 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2、原告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违法《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以及《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 “不得嬉弄...各种动物…”等有关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受伤,原告有过错。


原告事发时仅4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之一就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进行监护,防止其受到侵害。在监护人监护之下,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自己的行为损害或者他人的行为损害,就是监护人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


本案中,原告事发时仅4周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喂食猴子等危险情况没有认知能力和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原告法定代理人带原告到动物园游玩并无不当,然,在被告已书面告知警示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仍放松对原告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产生损害后果,故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监管过失,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3、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


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责。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及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之责任。


相关案例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


2016年7月23日,赵某一家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行至东北虎园时,下车的赵某被老虎攻袭受伤,下车救女的赵母不幸身亡。


2016年8月,延庆区联合调查组公布的“7·23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结论定为“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11月,原告申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但延庆法院审委会决定仍由该院审理;两案又因赵某申请伤残鉴定曾中止审理。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系列案几经周折,终于在北京市延庆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下午14时18分,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截至小编发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等网站均未检索到关于该案的判决文书。)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拓展


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总结


1、一般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


但是受害人故意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的,侵权人不能免责。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侵权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免责,侵权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被遗弃的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责。


3、违规、违法饲养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4、动物园动物致人伤亡


动物园方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除动物园责任。


检索提示


在聚法案例中:

Step 1:输入“案由:侵权纠纷”

Step 2:点击下拉框在“本院认为”中输入“动物致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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