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定 1.定性:此类定向安置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2.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农(居)民安置使用; 3.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置的农(居)民的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即定向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0平方米掌握. (二)三限 1.限户型:原则上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90/70"的相关标准; 2.限价: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防止畸高畸低,体现既照顾和保护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利益,又不会形成对全市商品房市场过大冲击的原则; 3.限交易:(1)此类安置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定向、定量的原则;(2)此类定向安置房的产权人今后对所购安置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三结合 1.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方式应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方式相结合; 2.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应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3.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应与我市现行的农村地区拆迁安置用房政策相结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