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错误受领人拒绝归还行为的定性分析 李文军,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注释略。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以现金作为主要支付手段的时代逐渐发生改变,而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其为人们通过ATM机转账、网上划拨存款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汇款人在此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导致转账错误在所难免,使得与转账人原本意图不合的受领人获得了错汇款{1}148。与委托他人保管存款不同,转账错误不仅要解决受领人(存款名义人)是否对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占有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受领人是否占有错汇款的正当权限。因为在委托他人保管存款的情形下承认受托人具有正当的取款权限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转账错误情形下受领人的取款权限在理论上存在颇多争议。不同的立场会导致受领人的取款或转款行为在定性上存在很大区别。例如,2015年4月18日,卢某通过ATM机向卖家蔡某转账9万元货款,但事后其发现该货款被错误转入李某账户。后卢某就错汇款多番联系李某,但李某明确表示拒绝返还。在协商无果后卢某遂以侵占罪,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原告卢某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故对卢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乍看之下,转账错误受领人拒不归还的行为,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既不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形,也不属于第二款中的遗忘物。笔者认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对需要有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没有异议,但转账错误的汇款本身是否属于遗忘物值得商榷。首先,我国刑法对财物的定义比较宽泛,没有严格区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其次,转账错误受领人拒绝归还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解释学视野下能否将此种情形,涵括到侵占罪第二款遗忘物的范畴,还亟需进一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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