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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的效力探析

 隐遁B 2023-03-05 发布于广东

一、问题的提出

汇款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收款人时,因各种因素,错误汇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汇款人如何主张返还的问题。值得思考的是,汇款人主张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什么?货币作为一般种类物,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存款货币不同于现金货币,相较于后者,存款货币有其特殊性,那么该规则还能否继续适用?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二、“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

“占有即所有”作为货币的一般适用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裁判中,部分法院将“占有即所有”的规则直接适用于存款货币之上,认为存款货币同样一经支付即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2988号中,“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备'占有即所有’的特点,通常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恢复之诉”。但另有法院持相反的观点,(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表明,受款人在支取系争汇款之前并不能依据“占有即所有”原则取得系争错误汇款资金的所有权。
本文认为,无论是“现金货币”亦或是“存款货币”,其本质上已经是一种信用债权而不再属于商品货币的范畴。而对于“存款货币”的性质,存在“存款人所有权说”和“存款人债权说”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后一观点,理由在于,若认为存款人对存入银行的货币仍享有所有权,则银行被强制执行时存款人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与银行业现实不符。虽然“存款货币”与“现金货币”在其功能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占有即所有”规则也只能适用于后者,而不能适用于前者。首先,若简单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他人以不法方式取得存款,即认定其享有存款的所有权,而该资金的权利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另一方面,存款人将资金汇入银行,银行将会为其开设银行账户,此时,存款人对资金的实际占有就转化为了对账户的控制。换言之,存款人丧失了对货币的占有,也就不存在“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前提。

三、错误汇款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优先性

如上可得,错误汇款的受款人,收到款项之后,仅能取得对开户银行的债权,并未实际取得资金的所有权,换言之,排除了“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可能性,汇款人并不享有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基础。同时,由于受款人收受资金并不存在法律原因,亦不存在与汇款人约定,故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与通常情形不同,错误汇款人并不存在将其资金转给收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承担收款人债务的意愿,属于“非自愿债权人”。基于风险平衡考量,若认可汇款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收款人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效力相同,对于汇款人而言是不合理的。同时,若错误汇款款项具备特定性,即使赋予汇款人返还请求权优先地位,也不会打破其他普通债权人原本的合理预期。换言之,当汇款款项特定时,错误汇款人的返还请求权具有优先性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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