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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错误转入“被执行账户”,还能要得回来吗?最高法明确

 行者无疆8c3m05 2023-08-12 发布于陕西
实践中,转错钱不可怕,可怕的是转错了还转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里,钱取不出来了!
这时候,因为钱已经被法院冻结了,想要钱,只能先打官司!
有两种诉讼方案:
1、向冻结账户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该款项的冻结,直接返还给汇错款的人;
2、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账户所有权人即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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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2种方案法律依据比较充分,因汇错款,汇款人和被执行人形成不当得利关系,被执行人具有返还义务。但作为被执行人,一般资金都存在问题,因此即使不当得利的诉求被法院支持,何时能够实际收回款项也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最终永远无法拿回来。
第一种方案看似比较靠谱,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此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例如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案件认为: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而错误汇款人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属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驳回了错误汇款人的诉求。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31号案件认为:被执行人既未以权利人的主观意思实际占有该款,亦无法使用、处分该款,故不应是该款的实际权利人。该款项因冻结行为已属特定化款项,案外人对该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支持了错误汇款人的诉求。
此后最高法院又继续作出相反的案例,如:
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2988号案例认为: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凤翔铭居公司因失去对案涉钱款的占有,已失去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亦不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故其无法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驳回了错误汇款人的诉求。
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522号案例又认为:误汇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案外人的误汇行为并不当然产生该款项实体权益变化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因人民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案涉账户,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占有或控制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不宜认定为该款项的实际权利人,故判决不得执行。支持了错误汇款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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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后,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后提出了最新倾向性意见:
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是错误汇款、其是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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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图有真相)

理由如下:
1、货币是特殊动产,是不特定物,流通性是货币的基本属性,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即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2、 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确属事实,对于汇款人而言,错误汇款的法律后果是其对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3、案外人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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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此前在福州市中院办理了一件类似案件,代理申请执行人,当时笔者提出的代理意见与上述法官会议意见一致。
经过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最终驳回了错误汇款人的诉讼请求。也因此幸运得帮申请执行人提前收回了执行款。
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解决的核心问题始终是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是否有权利排除强制执行,而首要前提,其提出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普通债权是不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判断异议人是否是权利人的标准,其中明确规定: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因此,钱一转到被执行人账户,这个钱就属于被执行人,属于可执行财产,与错误汇款人无关了!
错误汇款人只能通过不当得利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存在长期无法实际收回错误汇款的重大风险。
因此,转账千万要小心了,多留点心眼,不然转错钱真有可能要不回来!
作者:张伟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房地产、建设工程、物业、民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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