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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在七日内立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5-11

【审判规则】  

民事起诉权实际系司法救济请求权,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普通的商业保险纠纷,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当立案。 

【关  词】

民事 养老保险待遇 民事起诉权 司法救济 请求权 起诉书 审查 普通 商业保险纠 立案 

【基本案情】

潼南丝三厂(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即以本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单向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潼南营业部)质押借款。借款逾期后,潼南丝三厂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潼南丝三厂履行还款义务,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对职工养老保险单现金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理后,作出支持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所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单方终止了与潼南丝三厂六百九十五名职工的养老保险合同。嗣后,因部分职工到退休年龄,即前往潼南丝三厂办理领取养老金,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方知晓上述判决。

潼南丝三厂三百五十名下岗职工以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不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履行养老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潼南县法院以该三百五十件案件系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但始终未正式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X等三百五十名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下岗职工提起申诉,请求监督潼南县法院及时立案。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系普通商业保险纠纷,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否则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若法院在处理上述纠纷的问题时已经超过七天的受理期限,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对三百五十件案件均予以立案,并回函接受了潼南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结合本案,民事起诉权实际系司法救济请求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系因部分职工到退休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而得知了该单位的养老保险已被质押贷款,现已被终止。而并非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而是普通的商业保险纠纷,故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上述法律,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对起诉书审查,并对是否受理在七日内作出裁定。然而,法院在处理上述纠纷问题已超过了七天的法定决定受理期限,法院的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修改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等三百五十名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下岗职工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潼南营业部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民事诉讼法·审理程序·起诉与受理·立案受理·立案期限 (C080102011)

【案    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判决日期】 20100906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八集收录

【检  码】 K2106170+1CQ++TN0310C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申  人】 X等三百五十名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下岗职工(原审原告)

【被申诉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潼南营业部(原审被告)

潼南县检察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检察建议机关:潼南县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X350名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下岗职工,住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职工宿舍。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潼南营业部。

1994年,重庆市潼南第三丝绸厂(以下简称潼南丝三厂)未征得职工同意以职工养老保险单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潼南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质押借款45万元。因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向法院起诉要求潼南丝三厂履行还款义务并对职工养老保险单现金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潼南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所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单方终止了与潼南丝三厂695名职工的养老保险合同。2009年年初,部分职工因到了退休年龄,到潼南丝三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方得知上述判决。同年12月,潼南丝三厂350名下岗职工向潼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寿潼南营业部履行养老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但是,至20106月,潼南县法院未作出是否受理该350件案件的决定。该厂350名下岗职工遂向潼南县检察院申诉,请求监督潼南县法院及时立案。

潼南县检察院受理350名职工的申诉后,经调查得知,潼南县法院认为该350件案件系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但一直未正式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潼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件是普通的商业保险纠纷与企业改制无关,并非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潼南县法院应该受理。且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决定受理期限(7日),系程序违法,遂于2010610日向潼南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该350件案件的决定。

潼南县法院收到潼南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就该350件案件是否应该受理专门召开了审委会研究,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请示,在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应予受理的书面批复后,对350件案件均予以立案,并于201096日回函接受了潼南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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