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之后机关先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受理之后才会考虑是否立案侦查。对于受理为案件,但决定不立案侦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有受理后,经查案值不够、犯罪事实轻微、对象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局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比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5)对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会在报案的时候建议报案人直接去有管辖的机关报案,因为如果机关移交案件,对方为了核实案件真实性,也会要求报案人再次前往。而报案人不配合,就导致无法决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比如声称信用卡被盗刷,但违反常识,坚称银行不给出具流水单的。 控告人收到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机关处理的,机关应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控告人收到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机关处理的,机关应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可以向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法律监督问题 根据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十五日内)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 对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 86条规定之情形,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您好,报案之后机关先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受理之后才会考虑是否立案侦查。对于受理为案件,但决定不立案侦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不立案分为多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下几种不出具: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比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5、对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会在报案的时候建议报案人直接去有管辖的机关报案,因为如果机关移交案件,对方为了核实案件真实性,也会要求报案人再次前往。而报案人不配合,就导致无法决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比如声称信用卡被盗刷,但违反常识,坚称银行不给出具流水单的。 下列情况出具: 受理后,经查案值不够、犯罪事实轻微、对象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情况,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总结:机关如果已经受理为案件,但不立案侦查,本身逻辑上就存在一定矛盾,不考虑特殊情况,实际上现实中极少出现能够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条件,往往多数都是根本无法受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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