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监察官 作者 刘飞
问:能否对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答: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行使一定公权力,属于监察对象,但是因其不是公职人员,没有列入国家法定编制,因此目前监察机关无法对该类人员直接作出政务处分。该类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可由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上述重点条文,需要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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