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何为“撤村建居”?

 神州国土 2022-05-14


图片

要想明晰何为“撤村建居”,首先要知道何为“村”,何为“居”。

“村”是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设立的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即由农村为了集中管理而依法设立的组织。

“居”是依据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即由城市居民为了集中管理而依法设立的组织。所以,将“撤村建居”展开来说,就是撤销原有乡村进而建设城市社居,将原有的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

为何要“撤村建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边缘不断扩张,诸多乡村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原先的农村制度不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为了统筹发展,不仅要从地理上将乡村纳入城市,更要从制度上将乡村纳入城市,由此便出现了“撤村建居”。

“撤村建居”在征收拆迁中较为常见,原因是征收中常有为了城市建设需要将整个城市边缘或者城市中的村庄进行征收,统一建设,在此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撤村建居”,因为村庄本身已经纳入了城市统一规划区域内,此条件达成,自然就会出现要求村庄的制度也适应城市的发展,从而进行“撤村建居”。

总而言之,“撤村建居”通常是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怎么进行“撤村建居”?



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撤村建居”。也就是说,并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应当由XXX申请,由XXX批准后进行”,所以实践当中关于“撤村建居”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地方直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后即可进行“撤村建居”;有的地方需要原村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撤村建居”,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评估,认定是否达成“撤村建居”的条件;有的地方会在征收时直接在征收决定文件中决定“撤村建居”。

其中,比较符合理论的做法是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将原村委会撤销后再依据《居委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決定”组建新的居委会。

图片

换句话说,“撤村建居”就是先撤销“村”再建设“居”,而撤销“村”需要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再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決定建立居委会。

不难看出,这一系列过程中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是县一级人民政府,但最容易忽视的却是“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实践中,往往因为村民会议组织困难,且有相关政府批准故而跳过该步骤,不经过村民会议就径行撤销村委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最大特点就是自治,村民会议决定村内重大事项,是村民自治的根本体现。跳过村民会议直接撤销村委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村委会组织法》中的规定。

“撤村建居”的后果



“撤村建居”,意味着原来的村庄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将会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原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户口将会转变成城市户口。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仍归于原集体,还是个未知数,需视具体政策而定。
图片



▲ 「我在,你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宣传片全新发布

点击下方视频,可观看最新法律点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