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多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手续,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退税的范围如下: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上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三)例外条款: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海关多征税的,应向原征税海关递交退税申请书,提出退税申请。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1.退税申请说明; 2.海关专用缴款书(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清晰无误); 3.《转账退税申请书》(一式两份。退税申请人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必须匹配无误,且一旦申请无法变更) 4.若申请退还增值税,需提供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如商检证明、化验报告、结汇凭证、外汇核销证明等) (二)纳税地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核。 (三)对符合退税规定的,由海关填制《收入退还书》后,与国库进行交接,退税钱款将直接由国库划拨至《转账退税申请书》中由退税申请人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中,一旦发生因提供账号错误而造成钱款错划的情事,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四、办事机构义务 由海关审核退税资料,核定退税金额及退税理由,并填制《收入退还书》;待国库完成退库后,应将签印的《收入退还书》交退税申请人。 五、办事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上海海关关税处、上海海关财务处。[点击查看办理地点] 六、办事时限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办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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