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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曆史(約公元前1600-前1100年)》商朝政治制度

 DonaldKing2589 2018-05-12

  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内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别。内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内廷事務官。最高的政務官,是協助商王決策的「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的一種尊貴職稱、并不常設。另外有:掌占蔔、祭祀、記載的「史」,掌占蔔的蔔、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内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内廷事務官是專爲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爲商王禦車的服(又稱仆、禦),侍衛武官亞,衛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音「田」tian/)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爲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邊境的衛。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還有勞役租「助」,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收獲皆爲統治者所得,其比例約占農人收獲的十分之一。纣王加征賦稅,用以充實鹿台和钜橋。
  
  一、商朝的社會結構與社會生活
  
  1、商朝的形成與疆域。

  
  商人的始祖契(音謝)的母親是簡狄,據說她是見玄鳥堕其卵,吞食而生契。契隻知其母不知其父。但他又是一個族群的始祖,這說明他正處于從母系向父系時代的過渡期。契與夏、周棄大約是同時代的人。曾被帝封于商,賜姓子氏。契的子孫便以商爲氏族名号。
  
  商族在夏代爲諸侯,契的六世孫冥就做過夏的治水官。在成湯建國前,商族爲尋求生存空間,自契至湯八遷。到契的八世孫上甲時,戰敗有易人,商族得到了發展。至契的十四世孫成湯時,商族力量強大,最終打敗夏桀,滅夏。湯乃踐天子位。
  
  商朝從商湯建國到帝辛(纣)亡國,曆十七世三十一王。共496年。時間約在公元前16世紀至公元前11世紀。其疆域以今河南全省、河北南部、山東西部、陝西東部爲中心。商代的曆史可分爲早、中、晚三個時期,早期從成湯到雍己曆十四王,國都在西亳(音勃),即今河南偃師縣屍鄉溝的商城遺址。中期從仲丁到小辛,曆十王。此時由于王族内部争奪王位,國力削弱,緻使多次遷都,到南庚時遷于奄(音眼),即今山東曲阜。晚期從盤庚到帝辛,經十一王。遷都于殷,即今河南安陽西小屯村。據粗略估計,商朝初期人口大約爲400-450萬人,至商朝晚期增至780萬人左右。
  
  2、商朝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
  
  從社會分層看,主要分爲王族與貴族、平民宗族與奴隸家族。其中王族與貴族都居住在城市及統治中心區。平民則分布居住在城區内或四周。有手工業家族,商人家族,更多的是農民家族。中國古代奴隸與古希臘、羅馬奴隸制不同,他們主要不是生産奴隸,而是家内奴隸。從居住空間看,商王族居住在統治中心區,隻是派親信到各地巡視監督。各地諸侯方伯也都居住在自己的領地内,通常是些相對小些的城,管理着自己的族衆。而真正的農民則居住在田野村落中。當時的手工業者大都居住在王畿或其他小城内。中國商業不發達,手工業者始終都主要爲統治者服務。他們的手藝都是世代相傳,父職子繼。王族到平民乃至奴仆,都是以家族爲基本生存單位,而且是世代傳承,很少流動,社會階層極其穩定。
  
  二、政治婚姻制度與王位繼承制度
  
  商朝流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成故曰姻”。自婚姻制度形成以來,就與政治聯姻密不可分。商族開國之主成湯,聽說伊尹長而賢,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音深)氏去請,但有侁氏不許,而伊尹也想歸屬于商湯,于是,商湯就請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而把伊尹作爲媵臣一并嫁到商族。這樣不但密切了與有侁氏的關系,還得到伊尹這位能臣。此外,商還通過與有幹國聯姻,強化了幹國(河南濮陽市東北)的政治隸屬關系。其他臣屬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國,也都經常主動嫁送女子與殷商結親,這種結親方式被稱爲貢納,有的是出于政治義務,有的則是自願。但有的則是迫于王威。如蔔辭記載:“呼取女于婪”“呼取鄭女子”等。與此同時,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古代“婦人謂嫁曰歸”,如《詩·大雅·大明》有言:“大邦有子,伣(音欠)天之妹,文王厥祥,親迎于渭。”大邦即殷,商王帝乙将王族少女遠嫁周族文王,就是想利用血緣姻親紐帶維系商周之間的臣服關系。由此編織出由宗親和姻親盤根錯節的政治字塔網絡。如果說夏朝的政治聯姻還是爲了團結強大異血緣諸侯國的話,那麽,商時的政治聯姻已基本确立了以商族爲宗法核心的父權家長制地位。
  
  爲了子孫的繁衍,爲了疆域的鞏固,曆代王族一貫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娶妻多少已成爲王朝興衰的标志。凡國力強盛,則“重國廣嗣”,娶妻亦多。不僅可靠子孫之衆管理國家,也可後繼不憂,不愁沒有接班人。商代的聯姻邦國越多,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
  
  在商王的後妃制度中,有一個特殊的現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個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兒子,都有權繼承王位。因此,商朝還沒形成嚴格的嫡長子繼承制,而是“父死子繼”配合“兄終弟及”。王位繼承制,凡兄弟行皆以長幼爲序,兄終弟及,幼弟死後,王位應對複歸于長兄之子繼承。這個制度在中丁時期被打亂,中丁父輩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爲王。中丁爲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慣例王位應由小甲之子繼承,但“自中丁以來,廢适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亂”,從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統治。到小乙時,幹脆以幼弟之子繼位,故小乙給其子武丁。康丁以後,後妃制度改變爲一王一妻制,并實行直接傳長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繼承制度雖有兄終弟及現象,但其主幹仍是以傳長爲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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