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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制史》—夏、商、周时期国家的官制是怎样的?

 思明居士 2023-01-19 发布于河北

中国早期的国家以夏、商、周为代表,这些国家没有经历过像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制度,也没有经历过古罗马时期的共和制度,而是直接实行了君主制,建立起王朝。

所谓的“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代政权的简称,也是阶级社会所必然发生的政治现象,“王朝”的基本结构是具备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拥有一套维护阶级利益的政治机构和法律制度。

同时君主作为王朝最高的政治代表和权力执掌者,高居于会之上,并由一家一姓世代相袭,在君主家天下的前提下,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完善。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国家形成到完善的时期,从部落制母胎中脱离出来的国家,遗留有较深的原始氏族社会痕迹,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官制,是在逐渐消退这种痕迹的情况下不断的完善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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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政权的更替年代示意图

一些夏王朝史学专家的研究成果认为:“夏朝已经是成熟的国家,有统一的国王和百官,有统一的刑律和贡赋,有统一的常备军;有广阔的国土供民安居,并可实行分封;夏王朝的中央机构直接控制着广阔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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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王朝疆域图

虽然遗憾的是至今为止还未能发现完整的夏王朝的文字,增加了人们对夏王朝了解其社会情况的难度,但夏王朝作为中国第一个国家形态已经成为定论。

公元前16世纪,商汤攻灭夏朝,建立了商王朝,司马迁《史记.殷本纪》所叙述的商王朝帝系中的各帝,在甲骨文中都得到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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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开国君主商汤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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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疆域图

公元前11世纪,武王联合西部各部落,大举伐纣,一举灭商而建立的周朝,无论是古文献还是考古发现,都有着明清的记载,早期的国家官制也在此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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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王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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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疆域图

早期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宗法性,因为“宗”代表的是是人们共同的祖先,这是国家从血缘关系发展为政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统治的原则得以确立,早期的国家官制就是在宗法制的“亲贵合一”的前提下出现的。

早期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并不完善,夏王朝的“启伐有扈”“五观之乱”“太康失国”“少康中兴”“夏桀陨国”等事件证明,夏王朝的君主虽然集政治、军事、司法、财政大权于一身,但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约,继承制度还处在混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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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暴君夏桀坐人为乐

而商朝的“殷有九世之乱”“盘庚迁殷”“武丁中兴”“殷纣亡国”等事件证明,商朝的君主比夏朝的君主权利更集中,虽然也受到一些制约,但在摆脱制约的同时,君主专制制度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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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九世之乱达百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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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伐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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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淫无道的纣王

作为公共权利主要执行者的官员,是同时与国家产生的,相传夏后启讨伐有扈氏时,“乃召六卿”,这“六卿”时王委任的至亲贵族,他们分管各方面的政务。

据文献记载,六卿为:司空(主土木工程)、司徒(主民政财政)、士正(主司法)、虞(主山泽)、秩宗(主祭祀)、纳言(主乘上宣下),也有称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

夏朝作为国家的基本特征的公共权利是存在的,而作为体现公共权利的官制的也应该存在,比如掌管农、畜牧业的“牧正”,掌管车辆制造的“车正”,管理王族饮食后勤的“庖正”等官员的出现,应该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一致。

商朝的职官有“内外服”之分,在朝廷和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里担任官吏的,称为“内服”,在商王直接统治区域外的地方诸侯、伯地方官吏,称为“外服”。

作为中央王朝的职官的“内服”官主要有宰、卿事、多尹、御事、巫、卜、臣等,按照不同业务可以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国家政务官员

如司徒、司马、司空等,号称“六大五官六府六工”,他们是国家的主要行政官,主要行政官又下辖一些事务官,如御事、事、多尹等,分管具体的事务。

第二类:宗教事务官员

如巫、卜等职,设有太卜、太祝等机构,以体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治国方针,甲骨文卜辞中有许多是反应占卜人员参与事务决策的,虽然有人说商朝是“神权政治”,但是他们忽略占卜最后决策的人是王,而非巫、卜,因此占卜者的占卜只是为裁决者提供参考,往往也都是顺从或窥测权势,很难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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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卜占卜常用器物

第三类:王家服务官员

比如宰职是王家服务官员的主管,下辖一些主管音乐的乐师、宗工、管理酿造以供应王室酒醋的酒正,分管各种杂事的小臣,因王家服务官员常在王左右,容易取得王的信任和重用,常有僭越本职而侵夺国家政务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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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服务官员(酒正)

西周的官制实际上是在商代的基础上完善的,基本是沿袭了商代的官制,只是西周在制度上把宗教事务纳入了行政系统,宗教事务官的地位和作用明显降低了。

因为当社会进入更文明的阶段时,实际上社会行政事务的重要性就会超过了宗教神灵,虽然宗教神灵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影响,但它已经不能起主要作用了。

另外,伴随着国家的出现和制度的完善,赋税制度也崭露头角,据《史记》记载,赋税制度早在舜、禹时期就已经出现,至夏王朝的时候已经完备,这是国家的特征,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十分熟悉它,除了赋税,还有诸侯国和各方面国定期向王朝贡献的土特产等等,说明贡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

此外,早期国家都建立了军队,并且在军队的装备和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早期的国家军队编制和士兵征集大多是按照族群和所辖领地,除少量常备军作为护卫之外,士兵只有在战争中才被临时征召。

最后,国家有了完备的行政管理制度,贡税制度、军事制度,那么还应该建立比较系统的的刑罚制度,而墨(刺字)、劓(割鼻子)、剕(剁脚或大腿)、宫(宫刑)、大辟(死刑)至少在商代就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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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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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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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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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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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辟(死刑)

西周时期,国家法律已经针对不同政治条件来区分轻、中、重三典来执行刑罚,新征服地区用轻典,周王朝故地和早已征服地区用中典,殷贵族反叛和奴隶地区、平民反抗地区用重典,因此刑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随着国家对职官的管理日益增加,以刑赏为主要控制手段的职官管理制度也日益完善和成熟起来。

早期的国家官制是在“亲贵合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血缘亲族是任官从政的先决条件,世袭罔替、代代相传,在贵族参政、议政、辅政的情况下,官员的权利界限不分明。

比如西周时期主管政务的官员也可以带兵作战,还可以主持重要的祭祀大典,这是贵族政治的必然现象。还有一些不是贵族的人,因为接近权利中心,容易取得王的信任,也可以逐步参与政事,这种由君主直接使用的人不断增多,渐渐打破了“亲贵合一”的界限,最终使政治结构发生了变化。

未完待续……

提问时刻:

有谁知道现代官制中,是否还存在着关于宗教事务的官员?期待着你们的答案!

来自作者的独白:“各位读者,今天我们开始了新的篇章,我们正式进入了国家王朝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诞生的种种制度,为后世官制制度的完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至影响了封建王朝数千年的官制制度,可以称之为历史先河,同时也谢谢你们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加油!期待着与你们的深刻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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