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350天】 今天是2018年5月12日,星期六。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关于给业绩突出的客户奖励旅游的问题,我还是有疑问,对客户的旅游费用不是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吗? 答:这个题问提得非常好!这样的业务真的很容易被作为招待费处理。我们先看业务招待支出的定义。业务招待支出是指企业为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发生的合理的应酬费用。业务招待支出的范围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从定义上看,是有“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但更重要的是,业务招待支出是指企业为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发生的合理的应酬费用。也就是说业务招待的“旅游费用”必须是以“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第二它必须是“应酬”而产生的费用。而之前我们分享的企业对业绩突出的客户奖励旅游,是针对业绩而给予的奖励,而不是联系业务或促销和处理社会关系为目的;第二,奖励的旅游是奖励者的一种权益,不需要发放企业派人陪同。 综上所述,对业绩突出的客户奖励旅游而产生的费用与招待客户而产生的旅游费用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而且在两者在税务上的处理方式也完全不同,注意区分对待,以避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