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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发回重审后的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江中鸟6933 2018-05-12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再审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 “3 1”中重要一环。对于再审后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后重审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实务争议较大,能否申请再审对当事人影响较大。


否定说认为,“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对司法资源有效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再审撤销一、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生效裁判,若再允许相关当事人申请再审,造成终审不终,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诉讼的效力和效益。其次,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后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纳入再审范围。

 

  • (2016)最高法民申1667号

  •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党德胜、刘红莉申请再审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系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2017)鄂民申3060号

  •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由本院指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发回重审,当事人针对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形成的终审判决,属于再审判决范畴。故终结审查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内民再255号

  •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系再审申请人赵和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1)兴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作出(2011)内民申字第641号民事裁定,指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后经过再审审理,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中法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后经过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赵和再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




肯定说:主要认为,重审后作出是新的生效裁判,有启动再审纠错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

(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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