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能否对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 上述表述 有将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界定为公职人员的嫌疑。实际上,监察法第十五条是将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界定为有关人员,而不是公职人员。 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行使一定公权力,属于监察对象,但是因其不是公职人员,没有列入国家法定编制,因此目前监察机关无法对该类人员直接作出政务处分。该类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可由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11年5月23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实际上再次重申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注意:不能给予其政务处分!只能给予处理或者处理建议!),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重点条文,需要熟练掌握。
(上述解答收录于作者专著《纪法践悟》,品鉴热线:18939632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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