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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静:聚焦掣肘环节 有效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豆豆samuel 2018-05-13

作者为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副研究员,本文发表于《民主与科学》2018年第2期


专利作为技术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与创新主体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并购等各类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当前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2.4%,可见专利成果的实施转化率、技术转移率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可谓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17年,全国仅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就达1.5万余项,成交额超过1400亿元,同比增长近10%。但总体而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仍不充分,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技术和贸易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技术水平之间仍存在深刻矛盾,实践中仍有许多掣肘环节,尤为关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技术转移供给侧,高价值专利产出不足。我国专利环境整体而言仍是“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缺少基础型、原创型、高价值核心专利,而这类专利的活跃度、转移率等远远高于普通专利。市场是专利价值最好的试金石,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仅6年,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专利刚刚进入市场环节就被权利人放弃了。经过全社会的多方努力,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已有了大幅提升,但创新主体培育高价值专利的驱动力不足,更缺少以技术转移为目的的研发导航和专利布局。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五个环节,建议政府决策部门将鼓励知识产权创造逐渐向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后端倾斜,以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为原则,改革现有资助体制,将有限的财政补贴进行更科学合理的分配。逐步淡化对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参数的考核比重,增加能够体现发明创造在市场中产生经济收益的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将资助重点由专利申请转移到对创新主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转化转移、在技术许可和交易中获得高收益的专利的奖励上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类科技和人才项目评审中,增加高价值专利认定、实施转化率、交易和许可收益等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全面激励创新主体高价值专利技术的产出和供给。



在技术研发阶段,我国创新主体对于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仍很不充分,专利导航、研发前的专利分析预警比例很低,重复性研究普遍存在。很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发现成果早已是现有技术,甚至已落入国内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存在侵权风险。对此,建议大力推动创新主体在专利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把专利战略运用嵌入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过程中,通过专利布局,使形成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占据市场、维护权益、融资交易等技术转移环节中真正体现经济价值。


此外,在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低价竞争的背景下,由于专利撰写和获权质量偏低,许多高价值技术成为低价值专利,从而在技术转让实施环节遭遇滑铁卢,让人扼腕叹息。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强专利代理行业信息披露和行业诚信建设,在代理行业中弘扬工匠精神,引导代理机构精品化、高端化发展,培育和打造一批世界一流代理机构;同时,对于代理质量的宣传和倡导也能够引导创新主体提高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筛选标准,倒逼专利代理质量的提升,将低水平机构从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逐渐淘汰出去。



二是技术转移需求侧与供给侧信息不对称,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割裂,有技术找不到资金、有资金找不到项目,有项目找不到好的运营机构。对此,应整合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加速先进技术的扩散,切实促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开展试点城市、示范园区建设的背景下,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作用,培育和扩大技术转移需求。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专利信息提供商、专利评估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深度参与科技成果供给环节。高水平的专利运营可以促进市场需求主体有效获知高价值专利技术的存在,并借助科学评判专利的经济价值,使高价值专利的权利人获得显性或隐性的经济利益,从而能够推动技术的转移转化。


具体而言,一是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性重点产业项目研发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搭建平台,组织实施技术信息分析利用、专利导航、专利价值评估,定期发布高价值技术目录,召开重点技术发布会,邀请投资机构参加;二是向重点产业联盟、专利池联盟选派知识产权运营专家顾问对接需求和供给侧。上述对接过程中,对于确有条件、有必要的项目,可以通过政府出台引导资金、政策补贴、无息贷款等形式鼓励有实施转化意愿和能力的主体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从而防止重复研发浪费、规避侵权风险、提升创新水平,同时有效促进跨境及境内技术转移。



三是国家虽然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但法律和政策较为宏观,执行层面仍障碍重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转化难为例,对于职务发明的奖酬权,我国《专利法》倡导企事业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中也规定了法定奖酬标准,对于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形都应从利润中给予发明人一定奖励,但是其中并未明确规定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情形。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持有大量待转移转化的技术,却同时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某些高校还出现了教授因此而涉嫌犯罪的争议案件,由此造成“国”字头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对于专利技术市场化往往束手束脚或动力不足。



对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出台“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运营指南”,给出价值导向和原则性操作规范。一方面在政策层面明确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并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的股份比例作为奖励,或从每年的股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但同时要加强评估和审计,防范廉政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允许职务发明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专利技术。通常,职务发明人是最熟悉技术、也是最佳的技术转化主体,那么,在专利权人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与其让技术束之高阁,不如打破藩篱,鼓励科研人员放手实施技术产业化。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国家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但是配套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制度仍不完善。科研人员需要手持利剑,方能在市场中游刃有余,而这个剑就是专利之剑。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要义,才能够真正厘清权益分配机制,
使科研人员或享有股份收益、或直接购买获权,使他们消除疑虑、披荆斩棘,开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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