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师说:最近总听见有人以“和光同尘”为理由,陪人抽烟、喝酒…… 还说,她不能融入大环境的话,就是“不能和光同尘”!搞得她现在都不知道到底什么是“和光同尘”了? 和光同尘: 出自老子《道德经》第四章:“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 这段话在《道德经》第五十六章中,又重复出现了一次。 足见老子对这十二个字的充分重视! 和其光: 不能用你的光去照耀别人,太亮了反倒成了一片漆黑。而是要让别人自己显出他的光芒。 同其尘: 善恶是非太过分明不见得合道。有时候,错误的,包容它,就可能长出对的;正确的,强调它,却可能变成错的。 和光同尘,是既可高高山顶立,同时亦能深深海底行。 只有自己真正能做到有能力、有经历、有信念时,才能处变不惊,无论身处何处都保持一派宁静淡然。 和光同尘,不能从形式上一概而论,必须看到形式之下行事者的一颗真心。 只有“心不入事,事不入心”,才能超脱于形式之外,真正和光同尘。 所以,如果做不到“心不入事,事不入心”,那所谓和光同尘,就成了借口! 那可是挂着羊头卖狗肉,不但误导他人,也彻底辜负了圣贤的一番教导之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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