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解释的必要性(1)法律具有语言依赖性(可不依赖文字,但必须依赖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歧义性,一定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2)不解释无法将抽象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 (3)立法存在缺陷时,不解释不足以弥补 (4)法是相对滞后的,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的,要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不解释不能解决新型案件。“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已经死去”),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刑法解释就是正义理念、刑法条文(刑法规范/文字表述)和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文字表述→严格解释;生活事实→灵活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解释规则: (1)对一个刑法用语:①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②只能用一种解释技巧(平义、缩小、扩大、补正解释相互排斥,反对解释可以和其他方法并存),可用不同的解释理由。 (2)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 (3)在解释结论正确性判断上文理、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解释理由的位阶):文理解释的决定性在于:所有的刑法解释,都要从法条的文理开始(起点),解释结论不能超越(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最大文义/国民预测可能性)成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终点);目的解释的决定性在于:当一个条文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时,只能采纳符合法条目的的解释结论。换言之正确的解释,必须永远同时符合法律的文言与法律的目的,仅仅满足其中一个标准是不够的。此外的各种解释理由中,不存在一种解释理由优越于另一种解释理由的规则。 1.解释的主体、效力、对象 3.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 4.补正解释5.目的(法益/犯罪客体)解释6.“等、其他” 7.当然解释 解释综合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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