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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股东的涉税问题

 魏春田 2020-05-16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日常的税务检查,检查发现甲公司2016年1月购进一辆宝马轿车,价值180万元,并于2017年2月4日将该车所有权办到该公司股东张董事长个人名下,但车的费用却在公司列支。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将车所有权转移给张某,相当于给张某分的红利。对红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且该车的费用不允许在甲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观点展示

甲公司认为,公司本来就是股东的财产,给股东买辆车也属正常,不知为什么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魏言税语观点

股东是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企业的拥有者,但企业一旦成立,其财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即使股东也无权随意处分企业财产。

甲公司将购买汽车所有权转移给董事长张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董事长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汽车的费用也不能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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