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210726************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211402************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 二、判令被告 事实与理由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 xx室,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2号平安大厦6楼,负责人: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元; 二、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就诊,后又多次复诊。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月日 民事起诉状范本 士林888 | 手机打开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 210726************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 身份证号:211402************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 二、判令被告 事实 与理由 3 月 26 日在锦州市第 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93 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 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8 年 3 月 28 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 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 被 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 23000.00 元,故 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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