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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被害案,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阴谋?

 新屏轩 2018-05-15

 

吴老师:洪律师,我们很久没有一起聊聊案子了,最近在忙什么呢?有没有听说滴滴司机杀害空姐的案子?朋友圈都刷屏了。

 

洪律师:能不听说吗?铺天盖地都是啊,想不关注都不行。不过,我只是默默关注,没有公开发表过什么意见。有些事情,要让子弹先飞一会儿……

 

吴老师:你这是话里有话啊。我知道你在做律师以前在公安干过,接触过刑侦,谈谈你的看法呗。有人对破案的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有可能不是刘某华干的。

 

洪律师:我看到了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主要是,警方凌晨4:30发现尸体,当天上午10:41宣布DNA检测结果,这不可能,理由是去年在日本遇难的女教师危秋洁,DNA检测花了数天时间。空姐遇害案只花了几个小时的时间,难道中国的效率还能比日本高?


 

吴老师:这个我觉得不成为问题,因为熟悉DNA检测的人都知道,做一份DNA鉴定,其实也就是三四个小时,之所以有的时候需要几天,可能算上了委托受理时间。我问过我们法大鉴定中心的DNA专家,他们手上有大量的委托,需要排队,耗时最长的就是排队。但如果是上级要求加急办理,特事特办,那三四个小时出报告足矣。

 

洪律师:你说的没错。但DNA检测的时间除了委托受理时间,还有检材前期处理时间。相对而言,血液比骨骼、毛发、微量物证等检材的处理要快得多,而且在检测中,DNA扩增、测序,都是自动化的,现在图谱数字化了,对比一下,非常快。空姐被杀案件全国皆知,当地警方肯定特事特办,省却排队,鉴定专家加班加点,以最快速度出报告很正常。

 

吴老师:现在有人提出,刘某华死了,死无对证,会不会是有凶手先坐了刘某华的顺风车,然后杀害司机、隐藏尸体,接着接了空姐的单,杀害空姐后消失。全民都在寻找刘某华,而此后不久,刘某华的尸体被发现,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

 

洪律师:脑洞大开啊。如果是这样的话,刘某华的死亡时间应在空姐之前啊,而不是相反。这种阴谋论的推理是与目前的证据完全相悖的。首先,空姐上车后,驾驶座的人,按照这种说法,应该是那个神秘的凶手,可路面卡口的监控探头显示,却是刘某华。难道是尸体在开车?在机场附近,一个人想要作案后逃避如此严密的监控探头,几乎不可能。

 

吴老师:还需要补充一点,死后被抛尸和生前跳水再溺死,在法医检验上是完全不一样的。溺水死亡肺内会有大量积水,河水被吸入呼吸道,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全身各组织器官严重缺氧,然后水又通过肺毛细血管进入血液,引起溶血和心脏负荷增加,最终使人死于窒息和循环衰竭,所以溺死者在尸体特征上会有显著特征。比如,生前落水后,冷水大量进入呼吸道,刺激呼吸道粘膜分泌大量富含粘蛋白的粘液,这些粘液连同溺液、空气混合在一起,在呼吸道内形成大量的白色泡沫,并随呼气运动排出呼吸道,看起来像是一团大蘑菇。而他杀抛尸伪装溺死时,不仅没有上述症状,而且往往可以在尸体身上发现其他致命的外伤。

 

洪律师:没错。我认为提出这些奇思妙想的人,都是小说看多了,电影看多了,真实的侦查,是看证据,看逻辑,看思维的严密性的。以为从网上百度一下日本检测DNA多少天就可以质疑中国警察办案效率的,太天真了。还有,现在一些《犯罪现场调查》之类的影视剧,里面有很多情节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客观世界发生的根本不是这样。

 

吴老师:所以我今年暑假会推出一门面向法学本科生的课,《科学证据审查判断实务》,就是从专业角度通俗易懂地讲解如果通过科学证据办案,如果你有时间也可以做我的搭档。

 

洪律师:不敢。我只是在办案中学习了很多。这个空姐遇害案,我也有一点疑问,那就是对几位传播案件现场照片的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拘,我觉得可能存在讨论空间。


 

吴老师:我记得你办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你认为争议点在哪里?

 

洪律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客体是否包含死者的个人信息,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则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保护对象不应再包括死者的个人信息。至于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保护的内容,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我个人认为本案,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吴老师:我不大同意你的观点。本案中死者的身份证信息、现场尸体照片,很难说不属于个人信息,不能因为人死了,就不保护了,民法对人死后的权利也不是不保护,最近的《英烈法》不就是保护逝者的权利嘛。而且,侵犯死者的个人信息,也会对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和精神造成损害。本案属于公安机关警务工作人员违规向无关的人员泄露现场信息,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可能民事责任不足以惩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当然,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需要考量。最近浙江黄岩某实名举报人因跟踪、偷拍领导通奸,被冠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行政拘留,前两年湖南益阳吴正戈因跟踪、偷拍法官违法违纪等腐败证据而被冠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至今羁押两年。这说明,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慎重评估。

 

洪律师:那你认为,这三种情况,哪种可以构成情节严重呢?

 

吴老师:我个人认为,实名举报者公布被举报人违法违纪证据,不能因被举报者被处分、落马而认为存在情节严重,而应考虑公民监督的正面而积极的意义,相比于官员的私生活,这是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本案中,这几位传播死者信息的,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很恶劣,应该可以认定构成情节严重,最好用刑事惩罚,你说的民事侵权责任可能太轻了。

 

洪律师:说远了,回到空姐遇害案吧。我问一下,你使用过滴滴吗?有没有打过滴滴顺风车?

 

吴老师:我不仅打过滴滴顺风车,还做过几次滴滴顺风车司机呢。

 

洪律师:老司机啊,说来听听。


 

吴老师:滴滴顺风车相比一般的出租车或者专车,就是便宜。比如我去机场,经常会打个顺风车,一般80元的车费,顺风车40元就够了,能省一半,如果有人拼车,可能更少。顺风车不一定什么时候都有,不一定随叫随到。有一次,我在广州鸦岗那边打车去广州南站,滴滴顺风车显示只要40多元,可是打了一个小时都没有,因为没有司机愿意为这点钱跑这么远,后来我跟人拼了个快车,还花了100元。顺风车司机大多数不是专职司机,只是顺路搭你一程,分摊一点油费。我顺风车还遇到过一次一个三四线的明星开的车呢。

 

洪律师:那你怎么开通顺风车司机啊,听说认证程序比较繁琐。那个刘某华是用他父亲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滴滴账号。

 

吴老师:我觉得要区分行驶证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这辆车可能行驶证登记的是刘某华父亲信息,而驾驶证是他自己的信息,因为涉及到实名认证部分,现在是需要人脸识别的。滴滴允许用其他人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驾驶证上,也就是行驶证持有人和驾驶证未必一致。比如,我就用我家人的行驶证,加上我自己的驾驶证注册了滴滴顺风车司机,车子不是我的,但是我在开,司机认证的是我本人。也就是说,三证验证,行驶证可以不是本人,驾驶证和身份证必须本人。

 

洪律师:但空姐遇害这起案件中,接单的账号真的是刘某华父亲的,至于为什么通过三证验真,就不得而知了,可能人脸识别有错误率吧,不见得那么严格。而且,接首单的人脸识别,好像也没有起作用。这个刘某华,此前还有一起语言骚扰被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本人,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应该冻结账号,而不是让刘某华继续接单。滴滴严格筛查和监督的话,也许空姐被杀案件就不会发生了。

 

吴老师:是啊。滴滴顺风车现在已经停业整改了。

 

洪律师:说说你作为顺风车乘客和司机的双重体验吧。

 

吴老师:我开车不到十年,但平时出行多。我有几次,去机场接人,或者去单位,还真的顺路带过乘客,有男乘客有女乘客,但总共加起来屈指可数,纯粹为体验生活。我作为司机从未被人投诉过,但作为乘客却被人投诉过。有一次,我约了滴滴顺风车,好半天不到,我就打了辆别的车,刚上车就接到顺风车司机电话,我就让他取消。他是取消了,但扣了我五块钱的取消费,我不支付就不能继续使用该软件,还扣我的信用分。第二次,我打了一辆顺风车去机场,根据规则,高速费是由司机出,他说是由乘客出,结果我让他开着免提问客服,客服说应该由司机出,结果他没走高速,到了目的地后,他就投诉我。我在飞机上没看到,过了几天才发现,信用分降到必须交保证金才能打车。用户体验太差了……

 

洪律师:那有没有网上说的那种贴标签,就是司机和乘客还没见面,就知道女乘客的基本情况那种?我觉得这很多也是个人隐私内容啊。


 

吴老师:这是乘客和司机的双向评价系统,司机可以给乘客贴标签,乘客也可以给司机贴标签,大部分标签都是系统默认的,比如司机神准时,车技好,车内整洁干净等等。乘客的标签有的是作为兼职司机时人家给贴的,也有司机给乘客回报好评时贴的,默认的多,也有自己写的,但我没有试过。我觉得自填的比较危险,会涉及个人隐私,最好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那种你还没上车司机就知道你喜欢穿丝袜容易走光这种毁三观的评论,真的会勾引犯罪意图。滴滴在这方面,为了吸引流量和客源,有点放任,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洪律师:那么你认为在空姐遇害这个案件中,滴滴到底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吴老师:我想纠正一个被普遍误解的概念,我自己也搞混过,那就是滴滴顺风车其实不属于网约车。神州、曹操、滴滴的快车、专车和通过网络下单打的出租车,属于网约车,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遵守网约车的那个管理办法。而顺风车是非盈利的,也不受网约车规则的管制,该规则第三十八条只提了一句“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此前确实有人因为滴滴顺风车起诉过平台,但被判败诉,因为运营商并未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它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商。在网约车和顺风车出来之前,传统的出租车也不能避免发生乘客被谋财害命的案件,而且还因为信息不够透明导致查找司机的成本更大。至于这起案件中滴滴有什么责任,我认为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人车不符的审查疏忽责任,二是夜间人脸识别系统未启动的责任,三是刘某华被此前乘客投诉未处理的责任。虽然被告人死亡后,其家人也负有赔偿责任,但滴滴平台的责任看来不能完全避免。

 

洪律师:这个事情的直接后果就是现在很多妹子修改自己的头像和昵称了,比如一个美少女改名什么退伍兵,自我介绍里写上偶像是吴京,喜欢看《战狼》,以求增加安全系数。

 

吴老师:那估计很难打上车了,司机也怕莫名其妙被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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