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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成年后致残 女子离婚35年后向前夫要抚养费

 天助我顺 2018-05-16


离婚35年后,哈市郑某因无力承担身患残疾的女儿的生活费和治疗费,找到前夫段某,要求共同承担孩子抚养责任,段某则称,35年前已把房子给了郑某,现在不会再给抚养费。近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即使离婚35年,如果孩子丧失劳动能力,父母双方仍然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1983年,哈市段某与郑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女儿佩佩仅2岁,归由郑某抚养,离婚协议还约定由段某每月给佩佩抚养费20元至其18岁,所住房屋归郑某所有。离婚后,段某一次性支付了佩佩18岁前的抚养费后,双方各自生活。2003年,22岁的佩佩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二级残疾,每个月在道外区辖区街道办事处领取400元低保金。2017年,因无业在家的郑某无力继续支付佩佩的治疗和抚养费用,便将佩佩做生意的父亲段某诉至法院,要求段某每个月继续支付佩佩抚养费2000元,段某则以当初结婚时已经将房产交给郑某,且也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为由,表示不应该再支付抚养费。

近日,经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司法审判庭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佩佩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作为佩佩的父母,尤其是父亲段某,经济条件不错,其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关于段某提出离婚时已给出房产,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的辩解,审理认为,该房产属于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协议分配,与本案所诉抚养义务无关。法庭从保障离婚后特殊家庭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判断根据段某收入情况适当支付抚养费是必要的。据此,法院判决父亲段某参照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情况和其实际收入情况,每月给佩佩800元抚养费。

生活报记者 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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