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半刀博客 2018-05-1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深入剖析建设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现状,有利于洞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审判要点、诉讼难点,把握建工纠纷审判规律。


来源 / iCourt法秀


历史是现实的参考书。通过对过往诉讼案件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和提取大量司法实务信息,梳理纠纷重点和难点,把握司法趋势,探寻审判规律,指导未来诉讼服务方向。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审级范围:二审、再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2017年


本报告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网上已经公开并可查询到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分析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据,然后通过对数据的归纳、总结,剖析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审判要点、诉讼难点,供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律师、其他法律人士参考。


二巡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总体情况


一、2017年最高法院与二巡审结建工案件数量分析


2017年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元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审结一般民事案件3352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01件,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1%。

2017年,第二巡回法庭共计审结一般民事案件366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85件,占全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23%。在案件总体数量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是逐年递增,依然是法院受理的最主要纠纷类型之一。

2017年,第二巡回法庭审结的一般民事案件占最高法院审结案件的11%,其中,建设工程类案件在最高法院审结同类案件中占比12%,说明东北三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量比较少,矛盾不很突出。


二、二巡审结建工案件的地区分布


第二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经统计,2017年第二巡回法庭审结的366件民事案件中,黑龙江省105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9件;吉林省104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9件;辽宁省157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7件,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地区分布较为均衡。

三、二巡审结建工案件的程序分布


从程序分布看,第二巡回法庭审结的建设工程类案件中,一审案件0件,二审案件9件,再审76件。说明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以再审案件为主,三省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院。

第二巡回法庭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的案由特点是:涉及案由较广,但重点突出,近93%的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主体众多,范围广,问题繁杂,一直以来都是建设工程领域产生纠纷最多、争议最大的纠纷类型。


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辽宁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三省高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不同对二巡审理三省高院二审、再审案件的数量具有较大影响。


四、审理法官案件数据情况


第二巡回法庭共有15名法官参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10名法官以审判长身份参与审理,审理案件量最多者为18件,最少者为1件,相差较为悬殊。有12名法官以审判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审理案件量最多者为30件,最少者为1件。


15位法官中,既以审判长身份参与案件又以审判员身份参与案件的法官有7人,也是办案数量最多的前七位,审结案件量最多的是万挺法官,为35件,最少的是李桂顺法官和骆电法官,均为30件,相差无几,分配较为平均。



从上述七位法官审结的申请再审的案件看,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数量最多的万挺法官,有29件;最少的是潘杰法官和张能宝法官,均为24件。驳回再审申请率最高的也是万挺法官,高达96.6%,最低的张能宝法官,为80%,驳回再审申请率有一定差距。



二巡审结建工案件详析


一、二审案件详细分析


第二巡回法庭审结的建设工程类二审案件共9件,黑龙江省有4件,辽宁省有3件,吉林省有2件,三省在案件数量分布略有不同。



从案件文书类型看,有2份判决书,7份裁定书。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的2件;准许撤回上诉的2件;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3件;撤销原判决,改判或部分改判的2件。



由于撤回上诉的案件,法院并未进行实体审查,故在计算第二巡回法庭建设工程类案件二审发改率时,未将撤回上诉的案件纳入计算基数。经计算,第二巡回法庭二审发回重审率为42.9%,改判(含部分改判)率为28.6%,发改率高达71.4%。可见,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判决的认可比例相对较低,代理第二巡回法庭二审案件的上诉成功率相对较高。


二、再审案件详细分析


第二巡回法庭审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共76件,黑龙江省有23件,辽宁省有21件,吉林省有26件,吉林省案件相对较多。



从案件文书类型看,有5份判决书,71份裁定书。



从再审申请事由看,《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13项再审事由,在第二巡回法庭审查的建设工程类案件再审申请事由涉及10项,其中,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最为常见,分别出现了63次和54次,出现次数最多的前6项事由详见图15。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第二巡回法庭共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70次,除一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已申请再审,且第二巡回法庭已裁定提审该案,因此终结审查外,第二巡回法庭共进行再审程序实质审查69次,其中有66件驳回再审申请,第二巡回法庭提审2件,指令高院再审1件。可见,第二巡回法庭对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大多予以维持,启动再审的成功率仅为4.34%,可知在第二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之难。



第二巡回法庭启动再审程序后,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有6件,其中维持原判的2件,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的1件,撤销原判改判或部分改判的2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1件。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对原审判决的发改率为66.6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入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实体审理后,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对原审判决进行了变更。


三、二巡审结建工案件裁判观点总结


【裁判规则一】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财政部门审定造价,且施工方予以认可后,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形成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141号:黑河市第一中学、李长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由于涉案工程使用财政资金,工程竣工后,黑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查结论通知书》,载明涉案工程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及核减金额,该通知还载明在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查部门,逾期未复则视同认可。黑河一中、李长青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并于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可见,李长青与黑河一中关于涉案工程价款数额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明确的结算协议,该《工程结算审查结论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其后,黑河一中按照该通知书支付李长青全部工程款,双方关于涉案工程价款已经结算并履行完毕。


【裁判规则二】双方对工程另有约定且明显超出合同价款的,属于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实质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141号:黑河市第一中学、李长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647.00477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的工程价款几乎是合同价款的两倍,实质上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原审判决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找补说明》认定工程价款,在黑河一中实际支付李长青工程价款已比合同约定多出1000余万元的情况下,再行增加涉案工程价款1415.67773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三】被挂靠人出借施工企业资质和名义,但享有合同主体地位,是施工合同相对人。即使合同无效,其仍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022号: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张吉宝借用通煤公司名义施工,双方形成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人出借施工企业资质和名义,但享有合同主体地位,是施工合同相对人。杨泰公司主张其与张吉宝存在合同关系,与证据及事实不符,张吉宝并未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签字或盖章,而是持有总承包人通煤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以通煤公司名义履行合同,张吉宝因违法借用施工企业资质为实际付出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因此否定通煤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一方主体的事实。


通煤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张吉宝系实际施工人,二者主体地位明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各有法律条文规定。通煤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合同无效,其仍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向发包方主张折价补偿的工程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并不能因此排除承包方依据合同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裁判规则四】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取得该工程后虽未直接使用,但却将相应工程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办理相应产权证书的,视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270号:长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翟淑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但北方建筑公司取得该工程后,与泓泰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工程转让给泓泰公司,并由泓泰公司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书,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路太军要求北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五】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具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施工范围、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价款支付、材料供应等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承包人与第三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分包关系。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270号:长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翟淑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从合同约定看,案涉《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北方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周振树等人,周振树等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和防火安全生产,在北方建筑公司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工作。北方建筑公司供应钢材、水泥等,每平方米人工费100元。该工程1996年7月1日开工,该工程必保全优,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按时交工,竣工日期详见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北方建筑公司、路太军同意继续执行1996年6月30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交竣工日期另行商定,关于收取质保金的内容取消,质保金的管理和返还原则不变。该《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具备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施工范围、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价款支付、材料供应等实质性内容,双方之间工程分包关系成立,北方建筑公司仅以该协议名称为内部承包协议为由否认与路太军等的工程分包关系,与承包协议约定相悖。


【裁判规则六】合同对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结算,应认定发包人构成违约。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5号: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洲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协议书》中对结算审核时间约定为三个月,《补充协议》中约定洲盛公司应要求造价机构在30日内完成审核。在诸安公司起诉时,洲盛公司尚未完成结算审核,其委托的营口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达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出具《工程结算书》,因双方当事人在当时已因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相对于双方《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完成结算审核的时间,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要求造价机构完成审核的时间,洲盛公司完成结算审核的时间明显过长。另外,洲盛公司在本院庭审中认可其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要求意达公司在30日内完成审核,应认定在结算履行中洲盛公司对诸安公司构成违约。


【裁判规则七】合同对设计变更认定条件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未能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相应材料,主张发生设计变更的,不应支持。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4367号:大连旭庆实业有限公司、颜世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包括除设计变更外的一切风险因素;关于设计变更,该合同约定“只对设计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发包人驻地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签证单认定为设计变更,其他一律不予确认。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以大连开发区交通局和上级工程管理机构审核部门结算单(加盖公章原件)为准。”本案中,旭庆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相应签证、审核材料,其关于依据太原市政公司与发包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间的决算书认定工程增量,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