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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最高法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该约定合法有效,承包人主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损失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即便未在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及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可认定为与施工单位最高法院:即便未在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及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可认定为与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此,阳光绿岛公司与南通四建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阳光绿岛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最高法 | 发包人明知挂靠,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关键法条。被挂靠人与发包人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双方均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关系未能在双方之间订立,被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权利人,不具有享有发包人所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基础。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张某有权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工程进度奖励金,判决支付甲公司支付100万元,二审认为合同无效,张某权利仅限于支付工程款,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此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达不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最高法院: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具有关联性,双方互诉违约金,如何处理?裁判理由一、关于七建公司应否按每天2000元标准向恒正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原审查明,案涉工程自2010年1月10日开工至2012年3月6日竣工,实际施工工期为786天,扣减双方约定的工期490天及恒正公司同意顺延的工期57天,实际延长工期239天。
最高法院:无论发包人是否明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就有权直接向发包人...原审已追加华盛公司、格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华盛公司、格塘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款提出独立主张,反而对黄厚忠的诉请及理由予以支持,因此在查明郴投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郴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黄厚忠支付...
二、此后,双方对案涉工程款付款数额、四组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组团《施工补充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宏成公司要求瑞泰公司承担宏成公司停窝工损失7836398元能否成立、瑞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宏成公司承包瑞泰公司四个组团工程,双方在签订第四组团建设工...
此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达不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达不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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