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具有关联性,双方互诉违约金,如何处理?

 半刀博客 2022-03-04

说明 | 转载须注明出自「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公众号



实务问题

1. 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能否对施工方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及发包方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可否相互冲抵或均不予支持?

2. 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何时起计算?

3. 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施工方可予何时要求发包方返还?




裁判要点


1. 施工方实际延长工期239天,发包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因此,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综合双方均存在违约等案情,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对施工方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及发包方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2. 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从双方履行情形看,双方均未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因此,按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处理,应认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

3.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故施工方可以随时要求发包方返还。



裁判理由

一、关于七建公司应否按每天2000元标准向恒正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

原审查明,案涉工程自2010年1月10日开工至2012年3月6日竣工,实际施工工期为786天,扣减双方约定的工期490天及恒正公司同意顺延的工期57天,实际延长工期239天。原审另查明,恒正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因此,原审认为七建公司延误工期与恒正公司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原审综合双方均存在违约等案情,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对七建公司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455690元及恒正公司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592000元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基于本案已查明恒正公司存在逾期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而另案(立盛建筑公司主张怡秀园小区2、3、4号楼工程款案件)并未认定此事实,故两案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认定系依据不同事实所作出,恒正公司主张“同案不同判”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恒正公司应否自本案诉讼之日起向七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从双方履行情形看,双方均未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因此,原审按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处理,认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三、关于恒正公司应否自本案诉讼之日起向七建公司支付垫付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资金占用费损失的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故七建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恒正公司返还。因此,原审判决恒正公司自本案诉讼之日起支付七建公司垫付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资金占用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漳州市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108号;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8日;审判人员:薛贵忠 汪鸿滨 杜微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