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转载须注明出自「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公众号」 实务问题 1. 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能否对施工方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及发包方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可否相互冲抵或均不予支持? 2. 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何时起计算? 3. 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施工方可予何时要求发包方返还? 裁判要点 1. 施工方实际延长工期239天,发包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因此,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综合双方均存在违约等案情,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对施工方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及发包方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2. 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从双方履行情形看,双方均未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因此,按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处理,应认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 3.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故施工方可以随时要求发包方返还。 裁判理由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故七建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恒正公司返还。因此,原审判决恒正公司自本案诉讼之日起支付七建公司垫付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资金占用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漳州市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108号;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8日;审判人员:薛贵忠 汪鸿滨 杜微科 |
|
来自: 半刀博客 > 《最高院处理裁判意见 地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