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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被狗咬伤,未找到狗主人,后报复将狗打死,被拘留,对此你怎么看?

 独树逸 2018-05-17

观点:打狗固然不对,但是狗主人事前不拴狗,事后恶意索赔,更可恨!养狗人应当尽到管理责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一、要点回顾

该案虽然不知提问者从哪儿找来的,但是此前有个类似案例:

江苏连云港市李娟及其男友周刚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条大狗突然攻击,李娟被咬伤,后李娟被家人送往医院。而狗主人陈玲在事后却一直在推脱,并没有帮助李娟进行及时治疗。之后周刚和另一男子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正好看到这条狗,于是从后备箱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玲家的狗,将狗砍伤,后2人驾车逃跑。最终陈玲家的狗经动物诊所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派出所依法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周刚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犯罪嫌疑人周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连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宠物管理人不尽责,是本案矛盾的根源。

结合新闻可以知道,本案之所以周刚要将狗砍伤致死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饲养人陈玲明知自己饲养的宠物具有攻击性,仍然不进行管理扣上牵引绳导致周刚女友李娟被咬伤后,不及时进行救治,并且一直推脱拒不支付任何费用,才是本案周刚下手的根本原因。

可以说陈玲本身随时受害者,但是更是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倘若其能够在事先对饲养的宠物进行约束,就不会发生李娟被咬伤的结果;事后如果能够及时跟李娟周刚沟通赔付医药费用并赔礼道歉,更不会发生宠物被砍死的结果,只能说,陈玲看似可怜但是也有其可恨之处。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里,大部分家庭中可能都会饲养宠物以化解孤独,给家庭增加点气氛没有任何错,但是需要明白的是,宠物毕竟不是人类,其克制情绪的能力必然不如人类,在陌生人面前饲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管理,扣上牵引绳,避免不必要的人损事件发生。

三、周刚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讨回说法,但是冲动之下终究落得拘留下场

该案为何周刚杀狗会被刑事拘留?原因在于经过警方鉴定该宠物的价值约为3.6万元,已经符合毁损公私财物罪的数额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而周刚砍杀的宠物经过鉴定价值3.6万元,故而已经符合公司财务5000元以上的标准,所以警方立案调查没有任何问题。

该起事件其实周刚本来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陈玲作为宠物管理人对其女友的损失进行赔偿,可惜,一时冲动之下,做了傻事,虽然违法,但是面对陈玲的置之不理,周刚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可惜……。

法律依据: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为了共创和谐社会,化解邻里矛盾,笔者建议宠物的饲养人,在外遛狗时务必给自己的狗狗戴上牵引绳,进行合理的管制,否则发生咬伤人事件后,不仅面临赔偿的问题,还有可能导致事件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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