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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通报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审理情况

 贾律师 2018-05-17

4月19日下午,天津一中院与市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市一中院副院长余正琼、市妇联副主席闫英霞出席此次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余正琼首先介绍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背景,市一中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合法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总结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

审理基本原则

  • 依法审理与亲情疏导相结合

  • 平等保护与适当倾斜相协调

随后,一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郭武强通报了此类案件的特点,介绍了一中院在《解释》出台前针对此类案件始终坚持的审判思路,阐明了新《解释》规定的三项裁判原则。

此案主审法官刘芳介绍了审理此案件的审判思路和所做的具体工作。

针对此次情况发布,闫英霞表示


一中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不仅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在天津“落地”,同时体现了一中院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理念,也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一中院依法判决的此案例也会对我市法院系统处理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具有指导作用,为深陷“被债务”泥潭的妇女们带来一片曙光。今后,市妇联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系统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整体合力,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发布



邹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向刘某借款9笔共计50万元,均为月息6分的高息借款。丈夫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具了收据以及借款备忘。借款到期后,丈夫张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故,刘某将丈夫张某、妻子邹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妻子邹某对丈夫张某所借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妻子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本案二审立案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正式实施。


因本案的借款协议、收据以及借款备忘中均无妻子邹某签字妻子邹某也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数额为5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刘某应对其主张的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主张借款用于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偿还房屋贷款。经法庭调查,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2011年购买的住房共计贷款31万元,借款发生时贷款数额仅剩十万元左右,系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离婚之后由妻子邹某提取公积金将贷款结清,刘某主张的借款用途并不存在。


庭审中,法庭还发现,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孩子复婚,但丈夫张某对妻子邹某仍有酒后家暴行为,妻子邹某曾多次报警,并先后两次诉讼离婚,最终双方协议离婚。本案借款均发生在双方诉讼离婚、妻子邹某搬回娘家居住期间。合议庭认为,妻子邹某与丈夫张某确实感情破裂,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性极小。


另,通过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刘某作为出借人的另一案件中,其与不同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及借款备忘格式与内容与本案完全一致,借款用途一字不差,可见刘某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其主张的借款用途的真实性与否更加明确。


最终,合议庭判决本案债务为丈夫张某个人债务,免除了妻子邹某的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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