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上期“工资总额的构成”的文章诸位看了吗?这期我们把实际工作中遇到有关项目是否纳入工资总额,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做了整理和归纳,并由在下给大家专门讲讲这个事儿,希望大家喜欢!~ 一、“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统计工资总额时是以“应发数”还是“实发数”统计呢? 这是在统计工资总额时选择口径的区别: 1、在会计核算中,不以计提应发工资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是工资总额的“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即以“实发数”来统计。 2、在工资发放表中,以“应发数”,即代扣代缴前收的收入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上面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都是错误的 错误的 的 二、是否统计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 参保单位发放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应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并纳入单位缴费基数,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在统计人数时返聘人员不作为参保人数统计 三、是否统计实物、票据报销的相关费用? 某些参保单位发放的实物或以票据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费等是否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在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下发放的实物或购物卡、以补贴或票据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费等应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需要重点把握: 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即无论“应付工资”科目内外,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