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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致我们将逝去的无隐私大时代!

 昵称52420469 2018-05-18

【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从来不是金钱,

而是健康时间。接地气的知识搬运工】

先看图

说起大数据,大家都不陌生。我们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繁杂的大数据时代,很多时候我们接触到的不起眼的小广告其实就是商家利用数据分析平台然后精心设计与精准投放的。Facebook也好,微信也好,淘宝也好,都一样。


不知道你是否有思考过,我们每个人拥有至少一个微信、QQ账号的背后,那些运营与维护成本由谁来负责?羊毛自然出在羊身上,我们所拥有的账号看似是“属于”我们,其实不过是对方提供的一堆程序代码而已,那根本就不是我们自己的,只是的赚钱工具,而且它若不满意了还能随时收回、随时限权——当时江歌的妈妈就被限制添加好友。


上到各级政府部门、下到各类大型企业似乎一沾上“大数据”的边就立马高大上起来。

就像是中国的高铁一样,中国的大数据应用也领先了世界水平。

一切都是那么的美好,那么的让人自豪。

只可惜,百度掌舵者李彦宏的一席话让沾沾自喜的大家伙貌似有些不那么舒服了。

真是一针见血、一语道破真谛。

那些所谓的的大数据就是收集了巨海量的信息然后分门别类的整理、汇总,然后根据分析出来的数据结果给决策提供依据的。

而这些巨海量的信息都是大家心甘情愿或者至少是毫不介意的提供的,并且为由此带来的便利欣喜不已。


我们用自己的位置信息换来了更精准的外卖和打车服务。


我们用自己的阅读习惯获得更精准的新闻推送。


我们用自己的购物喜好获得了更精准的商品推荐。


我们用自己的搜索偏好换取了更精准的内容。

……


正是大家的纵容让很多商家们变本加厉,不管是不是他们目前业务需要的,他们都要你尽可能的要你开放几乎所有的信息。 

市面上的app几乎都要求你开放通讯录、位置等等的权限,不管这APP服务是和通讯录是多么的风马牛不相及,小说、音乐、视频、英语学习……,都要你的通讯录、要你的位置!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授权这些。

而不授权的结果无非就是两种结果:遇到强势的app你不允许就不让你安装;而那些允许你取消这些权限的实际上照样获取不误,只不过没通知你罢了。

如果这些五花八门的app们收集了这些信息只是为了让自己的业务更加的契合使用者,这事还不那么让人难以接受。可是市面上这么多良莠不齐的app们,面对着没有监督监管的海量核心数据天知道他们会拿这些数据去干嘛啊。

能给你提供便利服务是极好的,而有些没底线的可能会转手卖上N家。

现在遇到冒充家人、同学、朋友、同事诈骗的,简直家常便饭一样。

这事,细思极恐啊。

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越来越没有了隐私。

现在也有很多大数据分析平台,像是卡思数据就专门做视频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很多都是可以查到的。另外百度指数、百度舆情监测也都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一个收集。

在这样的大数据时代,我们其实根本就没有隐私,个体每一次的点触也在无形中被无限利用。我们更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也要合理控制上网的时间,毕竟,太多东西都是虚拟的,只有我们身边的环境、身边的人才是真实的、可爱的,以及值得被重视的。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对策


1
法律保护


我国直到近代,隐私权的保护都没有重大突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都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中华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名誉、信用、贞操和隐私的权利,但极其简略[。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隐私权的保护仍然散落在各相关法律的条文中,直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草案)》,其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提到隐私权,对于提高人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给自己和他人一个宁静自由的空间意义重大。

最近10年来,互联网在我们生活中己经不可或缺,通过网络收集、复制、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日益增多,其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所引起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己经被人们广泛重视。面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阶段,法律的规制总是不可或缺的。并且,随着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先进,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容易,对隐私保护的法律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2
社会规范


尽管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侵犯相当重视,但有调查表明:在互联网公司公开发布的隐私保护政策中,仅仅有3%的使用者会认真阅读,33%的用户略微了解,而64%的人根本看都不看;网站提供的高级隐私管理工具,几乎无人使用。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只需要提供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内容、奖励措施或者给予VIP会员资格、针对性的折扣或承诺的很少的商业利益等,消费者就心甘情愿的把所有的个人资料予以提交。因此,消费者对隐私的关注和实际隐私保护行为之间呈现弱相关甚至是负相关关系,所以要求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者严格按照隐私保护政策处理这些数据和信息,社会规范的道德自律行为就非常重要了。

在我国谈隐私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因素。中国文化很强调集体观念,经常形成很多“社会圈子”,所以很多时候,群体的隐私观念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了追求集体和社会的和谐,甚至个体的隐私需要服从集体行为取向。因此,群体内的社会交流对于成员会产生重要影响,现在的网络与虚拟社区让这种交流的频率大大增加,很容易形成群体主导,个人为了社会认同会服从于群体意识,所以拥有个人隐私信息的团体有责任加强隐私保护来获得个人对团体的信任。


3
技术手段


新技术的应用能够取得显而易见的效果,在隐私保护方面,技术能够对输入、输出的信息实现选择和控制,人们对通过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比通过社会承诺更加认同。如何实现计算机技术应用过程中对用户隐私信息是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也是设计者们必须考虑的问题,一个应用软件的用户认证、存取控制、数据加密都是很常用的保密方法。但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在海量数据中发现个人隐私信息成为可能,通过采用不同的方法来限制查询条件,并对数据库检索的结果进行控制,能够使得特定数据不被泄露。通过概化和抑制特定属性,对个体所代表的数据元组含义加密,有效地在不增加数据项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匿名,为计算机理论在用户隐私信息保护中提供了非常多的创新成果。

在实际信息技术应用系统中,个人隐私保护技术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比如隐私偏好平台P3P、计算机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都是重要的防止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泄露的实用技术手段。当然,技术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缺陷,就是有“防”的技术就有“攻”的手段,而且技术的复杂性与系统的应用性构成了相互排斥的两极,从而也会给系统的易用性带来影响,最终影响用户的采纳和接受。


5
加强数据立法与自力保护


大数据技术给商业模式和个人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它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彻底改变了人类对网络的认知。但它对个人隐私的威胁也是显而易见的,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不仅对个人隐私保护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既要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也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协调大数据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保护对策,即通过数据立法对数据形式的个人隐私进行事前的预防保护。第一,对数据本身进行立法,包括赋予数据主体各种权利以实现其对数据的控制,也规定数据运营商的义务,并规范大数据买卖行为、云服务格式合同等。第二,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要建立与数据保护相关的统一的国际监管原则,确定政府对数据审查和监控的范围,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分扩张。第三,企业与个人应该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采取相应措施实现自力保护。


关于这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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