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公布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城市更新的供地方式,以及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佛山创意产业园是由原有的十二家旧工厂改造而成,是佛山“三旧”改造的典范。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城市更新工作,城市更新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持续系统推进。 征求意见稿鼓励市场参与“微更新”,通过参与租金增值收益分成,探索历史建筑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等多种方式,改善老城区环境,加强历史保护。 更新 范围 城市更新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 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 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分为政府组织实施、自行改造两类。 政府组织实施 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自行改造 分为以下三类:
供地 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可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涉及城市更新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其余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供地的,各区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方向的监控,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 地价 计收 根据《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对于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作出以下规定: “旧厂房”更新项目 一、“工业提升”类 “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
二、“工改居”类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10%补偿。 2、协议出让类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0%计收。 三、“工改商”类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30%补偿。 2、协议出让类: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 “旧村庄”更新项目 “旧村庄”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 “旧城镇”更新项目 “旧城镇”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 公益性用地 1、超出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部分,如属于“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挂账收储标准补偿;如属于协议出让类,按协议出让标准免收同等面积地价。 2、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不足15%的部分,如属于“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该面积不予补偿;如属于协议出让类,该面积按土地市场价格100%计收。 连片改造项目 对于不低于3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土地市场价格5%的奖励。 注:本标准施行前,“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签订收储协议、协议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向国土部门递交出让申请,均可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 涉及村集体用地需要村民表决的更新项目,本标准施行前改造方案已通过村民表决的,可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 意见 征集 公示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联系电话或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 2、发电子邮件至邮箱fssjgzk@163.com; 3、传真可发至0757-82285525; 4、信件寄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办公室”,邮编:528000。 联系人和电话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陈先生 8338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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