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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但有权要求减少|建议收藏

 龙在天中 2018-05-18

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导致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周某欠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请求判决周某给付近两年的物业费2975.44元,滞纳金687.64元。经法院调解,周某当庭给付物业费2000元。

可见,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是可以成为让物业服务企业减收相应服务费用的依据。

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业主可以选择减少物业费的方式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所以,物业服务水平要与物业费标准相适应,即符合“质价相符”原则。

只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物业服务才能依合同约定全额收取物业费;若只提供了部分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就不能向业主全额收取物业费。

总之来说就是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请求减少物业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6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第一: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

第二: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

第三: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的;

第四: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

第五: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第六: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

如果物业的服务实在是令业主不满意,该怎么维权?

其实,业主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除了少交物业费外,可以选择其他理性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其不交物业费的同时,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行使抗辩权,进而主张少交物业费。

当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重新聘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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