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四十八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解析
谢德明 一、A107042表概述 (一)A107042表的格式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二)项目填报说明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有关基本信息。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减免方式,其中“减免方式”列中的11个选项为单项选择,选择不同的项目优惠金额将带入表A107040对应的行次;“企业类型”中,若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须选择软件企业产品类型,“一般软件”和“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两个选项必选其一;若享受重点软件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须选择重点企业类型,“大型”“领域”和“出口”(其中,“出口”选项仅重点软件企业选择)必选其一。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第3行“(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五免五减半”。 (3)第4-5行“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4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 第5行“(二)重点企业□大型□领域”: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 (4)第6-7行“三、软件企业□一般软件□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若企业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该选项应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否则选“一般软件”。 第6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 第7行“(二)重点企业□大型□领域□出口”: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软件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三项条件的选择“出口”。 (5)第8行“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 (6)第9行“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享受该项政策,须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选择“□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选择“□专用设备”。 (7)第10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由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两类定期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填报开始计算优惠期的年度。 2、关键指标情况 填报企业享受政策的有关指标,具体如下: 第11行至第22行:享受本表任意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填报。 第23行至第24行:由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包括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即单选本表第4行至第7行中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 第25行至第27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适用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5行、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领域”的企业)填报。 第28行至第30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适用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出口”的企业)填报。 第31行: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填报。 (1)第1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12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1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1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计算后的比例。 (5)第1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3÷11行计算后的比例。 (6)第1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 (7)第1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第1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9)第1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7÷16行计算后的比例。 (10)第2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2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享受不同政策本行所填数据含义不同: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选择“一般软件”的,本行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本行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2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2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软件企业,选“一般软件”的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2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3÷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5)第2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适用的领域。 (16)第26行“(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25行选定“领域”内的销售(营业)收入。如选择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2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26÷21行计算后的比例。 (18)第2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2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3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9÷20行计算后的比例。 (21)第31行“产品适用目录”: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 (22)第3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 二、主要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一般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5、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一般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1、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2、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三、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甲企业生产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2014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16年度开始盈利,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应纳税额25万元。2017年,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220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110人,研究开发人员人数55人;研发费用总额60万元,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企业收入总额900万元,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销售收入600万元,假设符合新办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条件。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