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量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林地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例如:占用公益林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例如:占用宜林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例如:占用公益林3亩及宜林地6亩;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例如:占用公益林2亩(未达50%以上)及占用宜林地9亩(达到50%以上),合计11亩(合计达到该项立案标准);占用公益林4亩(达50%以上)及占用宜林地3亩(未达50%以上),合计7亩(合计达到该项立案标准)。 三、非法占用及改变用途的认定:非法占用,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的行为。改变用途:是指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改作他用,例如:实施建窑、建坟、挖沙、取土、采矿、采石、种植农作物、堆砌、排泄废弃物等非林业生产的行为。 四、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是指实施非林业生产的行为使树木生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例如:种植农作物打农药,造成土地污染;采石、挖沙致使林地岩石裸露,植被无法生长。 五、主观故意的认定: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或者应当明知非法占用的地块为林地属性,明知占用需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明知自己非法占用的行为可能导致林地遭到大量毁坏的后果,但基于某种目的、动机,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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