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 艳 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一、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8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两文件的发布对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四条对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从公式可以看出,本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需要考虑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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