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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房屋内给恋人提供毒品吸食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胎妈妈1 2018-05-20
在同居房屋内给恋人提供毒品吸食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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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 甲、乙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甲无容留乙吸毒的主观故意,甲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观点二 甲3次提供毒品与乙一起吸食,有容留乙吸毒的主观故意,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李永杰
案情简介▲▲▲
  甲于2016年8月个人出资承租一套房屋。2017年4月,甲同乙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在该房屋同居。乙有该房屋钥匙,乙的部分换洗衣物及洗漱用品放在甲租住的这套房屋里。同居之后,甲购买毒品3次,其中两次主动邀约乙一起吸食;还有一次是甲吸食毒品过程中,乙主动与其一起吸食。甲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甲乙二人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乙有该房屋的钥匙,可以自由出入该房屋,所以乙对甲租赁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甲无容留乙吸毒的主观故意,乙不应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甲3次提供毒品并与乙一起吸食,有容留乙吸毒的主观故意,乙应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关于在同居房屋内给恋人提供毒品吸食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及各省、市法院网的公开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各地认定标准不一,有的地方认定为构成犯罪,有的地方不认定为构成犯罪。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是否有容留的主观故意及是否应被认定为“他人”的认识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解决实务中的现实问题。
  一、乙是否应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近亲属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实际上,由于崇尚孝道,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很多这方面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也有不少类似的特别规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以上这些都是中国历史传统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是维护家庭团结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必须,也是实现国家稳定的必须。因此,笔者认为近亲属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
  而反观男女非婚同居,则是一种脆弱的两性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所保护。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在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继续同居时,随时可以自行解除。同居男女相互之间也不享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权利和义务,不享有继承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同居男女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本案中,甲、乙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并非近亲属,因此,乙应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
  二、乙是否对甲租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笔者认为,居住权应是特定关系人基于受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定事由而获得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并支配的权利,如租客基于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近亲属间基于继承、婚姻、抚养、扶养等法定事由等。而男女同居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无自主支配权。因此,笔者认为,同居关系之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一般情况下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居住权。本案中,乙对甲租住的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三、甲是否具有容留乙吸毒的主观故意
  有观点认为,同居关系双方对房屋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对吸毒发挥的作用均等,无法分清谁容留谁的问题,应认定为共同吸毒,而不是容留吸毒。笔者认为不然,同居关系间是否具有容留吸毒的主观故意,需要根据双方在客观行为与主观认识上发挥作用的情况而定:若同居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共同约定吸毒、共同参与吸毒,则同居关系双方在客观行为上发挥作用均等,在主观认识上对提供场所的认识均等,此时可认定为共同吸毒,非容留吸毒;若同居关系双方由房屋实际支配者一方提供毒品、主动邀约对方吸食等,则主观上存在容留的认识,应认定为具有容留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毒品均由甲提供,其中甲两次主动邀约乙吸食具有容留吸毒的直接故意,另一次甲在吸毒过程中乙前来吸食而未制止,甲具有容留吸毒的间接故意。因此,甲具有容留乙吸毒的主观故意。
  综上,甲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实务思考▲▲▲
  实践中,除以上情况外,笔者认为对于同居关系之间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可分以下几种情形而定:
  1.男女双方间偶尔同居,一方是为吸毒目的才去另一方房屋居住几天,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或一方无另一方房屋钥匙,每次进门都需经另一方许可、开门,在同居期间在该房屋吸毒的,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2.男女双方形成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同居关系期间在共同居住的房屋吸毒,笔者认为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3.男女双方在共同出资租赁或购买的房屋同居,在同居关系期间在房屋内吸毒,因对场所具有均等的支配权,不论毒品由谁提供,均属于共同吸毒,而非容留吸毒。
  4.非两性间同居,即一方一段时间内连续居住在另一方的房屋内,在居住这段时间内共同吸毒是否为容留吸毒,需根据双方在客观行为与主观认识上发挥作用的情况而定,若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共同约定吸毒、共同参与吸毒,则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若房屋实际支配者一方提供毒品、主动邀约对方吸食等,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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