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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研究成果系列推送(四)

 吾道有涯 2018-05-21

    

对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并账规则的相关建议(上)

此文原载《财务与会计》2017年第24期

    基建并账是始于2012年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之一,尽管各相关衔接办法均实现了并账过程中的借、贷方平衡,但相关衔接办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经过横向比对和深入剖析后,笔者发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基建并账规则尚存在一定的技术性瑕疵,本文拟对基建并账规则加以深度剖析,并对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基建并账规则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对事业单位基建并账规则中存在的技术性瑕疵的剖析

      经过横向比对后就可以发现,《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事业规定》)中的基建并账规定明显简化了许多。《事业规定》中只是过于单纯地恪守或强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基金”之间的机械对应关系,而对于基建过程中各类建设资金来源与各类资金占用之间交叉对应关系缺乏必要的考量,致使该并账规则从总体上尚存在技术性瑕疵,现做如下具体阐述与剖析:

       1、“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入账金额有虚增之嫌

       从基建实务中我们不难判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有可能会分别来自于财政部门拨款、其他单位拨款、银行借款以及施工单位垫款,伴随基建活动的不断进行,上述各类资金来源就有可能在基建账套的各类资产类账户中不断转化。具体而言,基建账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所累计占用的资金就有可能来自于上述各类资金,但《事业规定》中要求:按照基建账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笔者认为,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客观上可能占用的银行借款以及施工方垫款全部并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既不符合基建业务的实际情况,也虚增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数额。       

       2、基建账中的“基建投资借款”的对应科目有过于绝对化之嫌

     《事业规定》中要求:按照基建账中的“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贷记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基建实务中也有可能存在“短期借款”,并账时将“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全部并入新账的“长期借款”显然有过于绝对化或片面化之嫌。

      3、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的对应科目有过于简化之嫌

     《事业规定》中要求:按照基建账中的“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基建实务的“基建拨款”不一定全部来自于财政部门,也有可能来自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非财政部门,并入新账时理应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此外,如果来自于财政部门的“基建拨款”经过基建行为已经形成了“交付使用资产”,并入新账时自然应贷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虽然《事业规定》中的“按照基建账中的“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规定在技术层面并无瑕疵,但从完整性而言尚有欠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也会因此而打了折扣。

       4、基建账中其他科目的并账规则有关于笼统之嫌

       笔者不完全统计基建账套中有可能涉及到的科目大约有40个左右,《事业规定》的并账规则中除了上述明确言及的7个科目外,将剩余的30多个科目一并纳入“其他科目”来加以规范,并且只是简要地描述为“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存在过于笼统之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样会大打折扣。      

      5、多重因素交织使并账后的“事业基金”有令人费解之嫌

      承上所述,由于“非流资产基金”科目的入账金额存在虚增的可能,而基建账套的“基建投资借款”、“基建拨款”以及“应付工程款”等科目相应等额转入了新账的对应科目,最终只能通过倒挤“事业基金”科目入账金额的方式才能确保并账后的大账平衡。据实务界同行反映,依照《事业规定》进行基建并账,已经导致许多事业单位并账后的“事业基金”出现了巨额的负数。实务界的同行们也纷纷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账后的“事业基金”怎么会出现巨额的负数?也有学员反映,在“事业基金”出现负数的情况下,就无法通过网上系统来提交财务报告,最终只能人为将“事业基金”项目调整为非负数,再通过倒挤往来款项的手段,来完成形式上的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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