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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6期】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你应该知道这些

 建喜图书馆 2018-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建立了完备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的亮点,诸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明确确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进一步的拓宽,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一些列权利,让辩护权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保障和尊重人权被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中作为该法的任务,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符合国际潮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这五条是技术侦查措施。笔者赞同运用高科技手段侦查犯罪是必要的,但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实施,否则就是对人权的侵害,这也将成为“尊重人权”写入俗称“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败笔。


笔者在办理一个涉嫌性犯罪的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发生一件让人惊讶的事情,就是被害人的姐夫陈某被公安机关监听,当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和我的同事都觉得匪夷所思,我同事说到和陈某的通话,不禁胆战心惊,幸亏良好的法律素养作为基础,在通话中没有不当的言语,也提醒我们在与当事人交流的时候要时刻的注意自己的言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正确的提供法律帮助。虽然这只是一个非常小的插曲,但是引起了笔者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兴趣,接下来的内容,笔者将对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采取技术侦查的主体及适用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技术侦查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具体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的措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比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中的兜底条款,即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作为标准。提醒注意,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法定刑,而是根据犯罪的事实能够大体判断的宣告刑。

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采取技术侦查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是执行主体有且只有一个,即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和采取时间、时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因此,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保障人权的宗旨,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不授权即不可为”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要在立案之后,同条第三款规定,对通缉、逮捕的逃犯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从这个规定中,没有规定在初查阶段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因此,笔者认为,在初查阶段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在初查阶段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侵犯当事人的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技术侦查的期限为三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报批准之后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月。总的来说,技术侦查措施一般情况下期限为三个月,但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月,且每次都必须报批准。

三、技术侦查的批准程序及种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该条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的程序:即首先办案机关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

笔者翻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均未对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在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中最重要的说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说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总结


技术侦查措施从本质上来说,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操作,对批准程序、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一定要充分把握,否则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与我国倡导的“依法行政”背道而驰。法律未对违规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进行规定,其合法性问题的认定没有一个定论,这是将来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难题。

版权说明:上文来转自电子物证公众号,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作者:李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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