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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说法】 最新最全2018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误工费、护理费提高)

 乡野村夫l5vx8n 2018-05-23


表格一 2018年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宁波除外)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

(城镇)

残疾赔偿金

(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100%)

1025220

499120

50000

二级(90%)

922698

449208

45000

三级(80%)

820176

399296

40000

四级(70%)

717654

349384

35000

五级(60%)

615132

299472

30000

六级(50%)

512610

249560

25000

七级(40%)

410088

199648

20000

八级(30%)

307566

149736

15000

九级(20%)

205044

99824

10000

十级(10%)

102522

49912

5000

死亡赔偿金

1025220

499120

50000

注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注2:本表格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表格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

备 注

医疗费

实际发生额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167元/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67元/天标准。

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167元/天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大部分护理依赖:167元/天×80%

部分护理依赖:167元/天×50%

交通费

/

有正式票据的,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无上述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住院伙食

补助费

30元/天

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

150元/人/天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营养费

酌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见表格一

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51261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51261元×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51261元换做24956元。

残疾

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28192.5元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

生活费

被扶养人≤18周岁:31924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31924元换做18093元;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1924元,农村的不超过18093元。

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1924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1924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

31924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精神损

抚慰金

见表格一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注:

1.数据来源:浙江统计局 http://tjj.zj.gov.cn//tjgb/jmszgb/201802/t20180208_205237.html

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46元

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079元

2017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元

2017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924元

2017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

2017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093元


2017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18〕7号

2017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665元,与2016年的56068元相比,增加4597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0%。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750元,与2016年的73326元相比,增加7424元,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289元,与2016年的45005元相比,增加3284元,增长7.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1%。

 

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单位类型

年平均工资

其中:在岗职工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

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60665

56068

61099

56385

80750

73326

82642

74644

48289

45005

48219

44980


数据来源:http://tjj.zj.gov.cn//tjgb/pjgzgb/201705/t20170527_19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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