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格一 2018年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宁波除外)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 残疾赔偿金 (城镇) | 残疾赔偿金 (农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级(100%) | 1025220 | 499120 | 50000 | 二级(90%) | 922698 | 449208 | 45000 | 三级(80%) | 820176 | 399296 | 40000 | 四级(70%) | 717654 | 349384 | 35000 | 五级(60%) | 615132 | 299472 | 30000 | 六级(50%) | 512610 | 249560 | 25000 | 七级(40%) | 410088 | 199648 | 20000 | 八级(30%) | 307566 | 149736 | 15000 | 九级(20%) | 205044 | 99824 | 10000 | 十级(10%) | 102522 | 49912 | 5000 | 死亡赔偿金 | 1025220 | 499120 | 50000 |
注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注2:本表格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表格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医疗费 | 实际发生额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误工费 | 167元/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67元/天标准。 | 护理费 | 全部护理依赖:167元/天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 大部分护理依赖:167元/天×80% | 部分护理依赖:167元/天×50% | 交通费 | / | 有正式票据的,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无上述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30元/天 | 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 住宿费 | 150元/人/天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 营养费 | 酌定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 见表格一 | 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51261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51261元×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51261元换做24956元。 | 残疾 辅助器具费 | /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丧葬费 | 28192.5元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被扶养人 生活费 | 被扶养人≤18周岁:31924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31924元换做18093元;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1924元,农村的不超过18093元。 | 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1924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31924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被扶养人≥75周岁: 31924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 精神损害 抚慰金 | 见表格一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注:
1.数据来源:浙江统计局 http://tjj.zj.gov.cn//tjgb/jmszgb/201802/t20180208_205237.html 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46元 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079元 2017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元 2017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924元 2017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 2017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093元
2017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18〕7号 2017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665元,与2016年的56068元相比,增加4597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0%。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750元,与2016年的73326元相比,增加7424元,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289元,与2016年的45005元相比,增加3284元,增长7.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1%。 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单位类型 | 年平均工资 | 其中:在岗职工 | 2017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6年 | 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 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 60665 | 56068 | 61099 | 56385 | 80750 | 73326 | 82642 | 74644 | 48289 | 45005 | 48219 | 44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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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http://tjj.zj.gov.cn//tjgb/pjgzgb/201705/t20170527_19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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