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5751 人阅读 日期:2010-05-23 13:26:29 作者/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浙公交【2010】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9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本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见附件),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电话0571-88841896、88845996。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相关数据: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6683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0007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375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480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51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9258 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4146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7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4091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8265 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6442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0854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 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6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65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3349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7335 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5762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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