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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货”举报案件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串货”是指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通常会和代理商约定:各地代理商只能向代理工域范围内的商业单位供货,超出代理区域范围内的供货行为就称之为串货.

对“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注意的事项:

1、审慎对待类似投诉、举报。要严格代表被假冒企业的投诉、举报人员的身份和生产厂家的有关证明材料,看是否有投诉企业的委托书等手续。生产厂家打假人员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明确、具体的鉴定真伪的授权证明。

2、厂家打假人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厂家人员必须参检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意见,或者出具载明有其事前查访发现商品是假冒商品的材料、鉴定报告,方可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否则将只能抽样取证。

3、厂家必须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及担保承诺书,在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后,厂方必须对工商机关行政行为针对的具体商品再出具一份书面鉴定报告,最好不要其提供一份鉴定责任的担保承诺书,对鉴定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要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对进货渠道要搞清,如进货凭证反映商品直接出于生产厂家,要求厂家对此要说明情况;如果是在厂家某区域代理处进的货,应向该区域代理调查取证。

5、注意进行两方面论证。既要注重生产厂家的鉴定结论及鉴定依据,也要注重对被举报商品有可能是“真品”的反方向论证,要注意检查商品,看有无防伪标识、防伪标识是否符合厂家的防伪特征,当然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质量等方面的比对鉴定(委托有权机构)。

6、要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在送达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或对鉴定人提起诉讼,并规定合理的期限。

7、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让其有提供商品是“真货”的相关证明等有利证据的机会。并告之《证据法则》等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等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不能扫期提供,应当在期满后与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对当事人未能按期提交材料的事实进行确定。

8、所有的证据材料,均应当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串货”举报案件的是所有夹带民事侵权关系行政处罚案件的缩影,这一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是是否侵权、是否是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一般都有权利人自己说了算。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也往往是权利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这些鉴定结论,说到底是自己为自己说话,执法实践中不能排除权利人因为与被侵权人达到协议而出尔反尔,甚至于指“马”为“鹿”,来保护他们的合作关系,对抗执法机关现象的存在。如果简单地采用这些鉴定结论,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来佐证,执法机关就应当对我们的执法风险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估量。这起案件查处的思路,对查处侵权商业秘密案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件、冒牌商品案件等等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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