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中,处理投诉举报有什么技巧?如果遇到职业索赔人,该如何应对?在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暴露的举报投诉处理风险问题,又该如何避免?
6个举报投诉处理,风险问题提醒
1、遗漏投诉举报事项
2、对执法主体的认识存在偏差
例如:在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甚至举报处理当中,个别基层所工作人员仍然使用“区消费者协会某某分会”的名义作出行为。 又如:某复议案件中,基层所在向复议申请人寄送《不予立案告知书》时,落款使用所名义、加盖所章。在复议中,该问题被提出,书面要求提供基层所作为本案行政主体的依据。
3、充分调查意识、取证留痕意识仍然欠缺 (1)部分事实无相应证据支撑。 例如:某执法文书认定的一部分事实,仅是与当事人口头沟通中获知的内容,实际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中均未有体现。 (2)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体系。 例如:个别投诉举报案件,认定事实仅凭当事人单方提供的《情况说明》,而未收集相关证据佐证证明该《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又如:个别投诉举报案件,虽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证明”以证明商品进货渠道合法性,但实际上,单据显示的商品生产日期与涉案商品并非同一批次。 (3)未能向相关当事人充分取证。 对于投诉举报人、相对人,提取、接收证据有时较为随意,提取证据未能体现充分性。例如: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反复主张我局在行政程序中未向其充分调查取证,并借此在庭审中频繁补充新证据,采取“证据突击”的手段,导致我们庭审被动。庭审后,承办法官对我局的取证工作提出了口头建议。执法人员应当强化《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使用,要求投诉举报人等相关主体一次性提供所有证据,穷尽其举证责任(对于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而未提供,在庭审中再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例如:某行政处罚案件,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仅间隔1个工作日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时,有时会遗漏诉权告知的内容。(诉权告知不到位,可能会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送建议书,导致考核扣分)
答:要以局收到的时间为准,这就要查一下邮戳,从收到的第二天开始算时间,根据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告知,一般是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不够再加15个工作日,是否立案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告知。
作者: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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