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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为啥说对投诉事项根本就没有“告知处理结果”一说?

 moyurw 2023-09-18

针对《人民法院报》9月14日第6版刊发的《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下称《结果告知》)一文,老梁昨天在本号推送了《人民法院报刊文称“具有利害关系的投诉举报都要告知处理结果”?大错特错了!基层市监人员切莫被误导!》一文进行探讨,文章最后老梁写道:

综上,《结果告知》一文作者“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应当根据投诉举报人与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确定。对于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不具有告知职责;对于具有利害关系的'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具有告知职责”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切不可被误导。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投诉”根本就没有告知处理结果一说;而“举报”则不论是具有利害关系的“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还是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只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必须予以告知;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则市场监管部门就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

文章推送后,当晚就有同仁对文中“ '投诉’根本就没有告知处理结果一说”的观点提出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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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又有网友留言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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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对“ '投诉’根本就没有告知处理结果一说”观点产生疑问的同仁或网友并非个别,因此很有必要就这个问题再专门说上几句。

老梁认为,上述同仁或网友之所以产生疑问,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没有认真学习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20号令)所致。

关于投诉事项的“告知”,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必须告知投诉人

2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该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要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职业打假人都能查到市场监管部门哪天收到的投诉信,如果市监部门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人即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决定,必须告知投诉人

2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根据该条规定,凡是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均应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还应当告知被投诉人。

三、对投诉事项,没有另行“告知处理结果”一说 

对投诉的处理,无非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调解成功了,一种是调解没有成功终止调解了。对调解没有成功终止调解的,20号令已经明确规定了,上面已经说了,七个工作日内必须把终止调解决定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这实际上就等于已经告知了“处理结果”(终止调解就是“处理结果”嘛)

对调解成功的呢?

2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也就是说,凡是调解成功的,都是经过双方认可的,就等于投诉事项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不论是现场调解也好,还是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也好,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都必然知道了调解成功这一结果。事实上,调解书就是一份调解结果“告知书”,没有调解书的也是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因此当然无需再另行履行一次告知程序。

综上,也就是说,对投诉事项,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其“处理结果”都已经通过“调解书”或者“终止调解决定书”的方式进行了告知,因此已经无需另行“告知处理结果”。如果事后投诉人再以“没有告知投诉处理结果”为由对市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就纯属无理取闹,也不会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终止调解时,没有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投诉人,那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履行20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职责,投诉人可以就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注意,那是因为市监部门没有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把终止调解决定告知投诉人”职责而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并非因为没有另行“告知处理结果”。

看完上述解析,相信曾对“投诉”根本就没有告知处理结果一说存有疑问的同仁或网友应该不会再有疑问了。

针对老梁昨天在《人民法院报刊文称“具有利害关系的投诉举报都要告知处理结果”?大错特错了!基层市监人员切莫被误导!》一文中所说“'举报’则不论是具有利害关系的'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还是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只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必须予以告知;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则市场监管部门就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的观点,有同仁给老梁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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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有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老梁以前进行过梳理并在本号推送过相关文章。应这位同仁的要求,今天将最新梳理的结果再次推送,供大家参考。

经梳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有告知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前有9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4部,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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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9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有4部法律、行政法规对“咨询、投诉、举报”作出了“答复、核实、处理”的规定。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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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述3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告知”这个词。

4.《广告法》第五十三条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注意:《广告法》的这条规定中出现了“告知”这个词。

关于上述4部法律法规的上述这些规定是否包含“告知处理结果”的意思,老梁认为这些规定只是要求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而非要求告知“处理结果”。广告法中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的规定,也应该不是要求告知“处理结果”,因为7个工作日内不可能得出“处理结果”,因此这里规定的“予以处理并告知”,应该还是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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