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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行政机关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投诉人无权对处理结果提起诉讼

 lovey6868 2017-08-07

【编者寄语】


请一定要看完本文和最高院的行政裁定书,相信食药监、工商、城管等一线执法的同志们一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是的,你没有看错,这就是典型的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投诉举报。小编为大家谝谝类似投诉举报的套路。

 

第一,剧本:投诉举报时开始铺垫

 

该类投诉举报大部分是在投诉举报的掩护下(当然不排除真正的投诉和举报),提出若干诉求,具体有:

1.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依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处罚;

2.被举报人是否已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

3.组织调解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或者赔偿投诉人损失并责令十倍(三倍)赔偿;

4.要求对生产商、供应商一并处理。

5.书面回复受理、立案情况以及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6.书面反馈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并申请举报奖励。

当然还有到处挖坑的诡异举报,题目为:举报(投诉)信,然后分别提出投诉请求举报请求。这类举报并不在要求部分一并说明白全部举报事项,而是在主文中给执法人员埋雷,比如故意在主文中指出被举报人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未按照产品批次索要检验报告,捎带着会提出食品相关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等。

对策:在受理阶段,按照时限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明确告知。案件办理阶段,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时限,逐一回应举报要求和调查举报事项,案件延期要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剧情一波三折,程序上进行折腾

 

举报人收到举报办理回复后,对实质性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提起行政复议(1),如为同一事项向多个区县举报的,一定会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法制办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其目的无外乎等着两个机关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忍不住鄙视一下下);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偶尔有奇葩的举报人会在法庭上慷慨激昂、义正词严的陈述,如果让办案人员的孩子吃了这些违法产品会如何如何,不保准法官会直接拍下法槌,这里是行政诉讼,请当事人不要把民事诉讼的套路生搬硬套过来。一审判决/裁定不支持诉求的,一定会提起上诉(3)。照理说,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偃旗息鼓了吧。同志们,你可不要门缝里看人啊,二审不支持还可以申诉啊(4),申诉无果还可以信访啊(5),实在没招了,就要求组织对办案人员下手(请做好自我保护),当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啊,新的一个轮回开始了。借本案的举报人就生动的演绎了全剧本。


第三,结论:明明白白你的心


法院和吃瓜群众早已见怪不怪,有些话,以前没说,不代表不会说。别以为司法机关不知道你要干啥,不就是“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神评论

心有戚戚焉了吧。


什么?你敢这样说我们,吃我一棒(道德的大棒),

再用口水淹死你


好了,闲传少谝,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裁定书要旨】

 

1.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2.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举报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投诉性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举报性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书见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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