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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举报、职业打假、相邻权人和治安处罚案件原告资格的再思考

 案律 2023-06-1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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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咨询案例】开发商是否有权起诉撤销被征收人的房屋登记

1、案情

老师,麻烦你探讨一个案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开发商与张三也签订了补偿协议(小协议),现开发商认为张三的产权证面积有问题,起诉要求撤销原告2010年的产权登记。问题是:1.原告是否与该产权登记有利害关系?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利害关系的定义及法院的例证

所谓“利害关系”应当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现实的、特别的直接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举凡债务人夫妻的离婚登记行为、债务人的非抵押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抵押人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虽有可能影响民事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因而与上述行政登记行为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因此种利害关系并非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不宜承认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一、存在一项法律规范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北京高院:在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是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可能造成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 2023-02-08

【裁判要旨】无论是在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中,还是在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是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侵害,取决于在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保护原告所主张的个人权利的法定义务。

在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的是城乡规划秩序,至于违法建设的建设者与其他债权人之间是否基于违法建设存在民事争议,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所考量的利益范围。因此,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一般债权人并不具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以保护其债权利益的请求权。刘宏斌作为涉案建设的承租人,其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解决。刘宏斌与延庆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 2022-07-02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四川法院案例: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赋予报警当事人当然的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对报警、投诉的处理,包括受理与不受理等,更多在于公共安全需要之考量,其处理结果可能与当事人相关权益有着某种关联,但却不必然对当事人人身、财产等实体权益产生现实直接实际影响。本案中,也无证据显示李某本人在此次事件中人身权、财产权等实体权利受到了现实实质影响,李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北京法院判例:非本村村民无权要求乡镇政府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相关职责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村民认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存在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情形,才有权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开发商不具有起诉撤销被征收人的房屋登记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的本质是存在利害关系,而这个利害关系说的是行政行为的产生发生即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时以行政行为作出时)而不是这个行为行为发生之后,因其他事实产生关联。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与张三存在的征收补偿纠纷,产生纠纷的根源是征收关系,而不是张三的房屋登记。换言之,开发商是因为征收才与张三有利害关系,不是因为张三进行了房屋登记,就与开发商有利害关系。

譬如说,张三借给李四与王五夫妻两人钱财,在提起债权诉讼时发现李四和王五已经离婚了。那么李四离婚与张三的债权当然存在关联性,但是有利害关系吗?张三能去申请撤销李四的离婚登记吗?显然不能。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4、既然开发商与张三的房屋登记没有原告资格,房屋登记时间是否超过起诉权限就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说,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张三的房屋登记没有超过最长起诉权限(20年),可以起诉,那么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案件就不能起诉,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公平的,所以也是错的。

5、开发商的救济途径

开发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将违法建筑登记成了合法建筑,或者张三篡改了房产证信息,这个房产证存在虚假,属于签订协议的证据存在或者说事实问题。开发商应该以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征收补偿协议(民事协议);或者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可以直接报案走刑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投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启动行政权,其规范目的显然在于保障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关于举报,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等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于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以及后续执行行为等,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举报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所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指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项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举报人为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作为举报事项的受害人、相邻权人、竞争权人、为获得举报奖励的人等,与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据此,作者认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关键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法规等是否规定了申请人的请求权基础。换言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否使投诉举报人得到利益?从而使投诉举报人具有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加重处罚的请求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例1、上海判例:债权人以债权损害为由起诉公司注销登记,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在原告江苏澄龙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龙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贤市监局)、被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中,有权提起诉讼,即适格的原告是提起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原告现提出本案诉讼目的在于实现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以债权损害为由起诉公司注销登记,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案例2、北京法院判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工业用地改为商业和违法建设职责,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2022-04-21

【裁判要旨】在上诉人陈炯因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委丰台分局)行政答复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事项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举报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

案例3、北京高院判例:村民个人不具有起诉征收土地行为的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在(2022)京行终689号上诉人朱云龙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征收土地行为一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职业打假人的原告资格。投诉举报人一般只是给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或者说行使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启动程序权利,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与投诉举报人没有利害关系,即投诉举报人没有原告资格。

作者认为,商业交易都是市场行为,即属于私法行为。申请人如果认为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可通过民事诉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申请多倍赔偿,完全可以填平自己的物质利益损失。所以能用私法解决的,不应该用公法,或者说公权力不应该干涉。

最高法:行政机关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人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依赖是否存在请求权。2023-02-09

【裁判要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最高法案例:投诉人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与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但与行政机关对被投诉人是否进行处罚无利害关系 2023-02-09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潘彦斌向经开区建设局投诉伊真置业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由于伊真置业公司该行为可能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潘彦斌与其投诉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经开区建设局针对伊真置业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伊真置业公司的行为达不到应当处罚的程度,决定不予处罚,并将调查结果向潘彦斌进行了告知,应当属于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如果经开区建设局不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潘彦斌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潘彦斌对经开区建设局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实质是要求经开区建设局对伊真置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必须是保护其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本案中,经开区建设局是否对伊真置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与潘彦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故潘彦斌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为经开区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案例:反复举报食品包装标识问题,非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行政复议诉讼主体资格 2022-06-16

【裁判要旨】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查,段彦龙近年来反复购买同一类型的产品,并以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进而在山西省范围内提起了大量行政诉讼。段彦龙认为月饼包装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举报,并未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段彦龙举报信中也没有要求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段彦龙在类似案件中还自认“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监督食药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也能获得奖励”。综合以上事实,可认定段彦龙向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不具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考虑段彦龙反复大量提起同类型案件以及其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况,为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裁定对段彦龙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湖北高院案例: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自决行为,投诉举报人无权干预

【裁判要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就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责成或者加重对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本案中,汉阳区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张莹的投诉和举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再审申请人。至于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再审申请人的预期,这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自决行为,再审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无权干预。

北京高院:投诉举报人并非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是借机施压,完全背离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举报的目的,不具有诉的利益 2023-02-08

【裁判要旨】1.当事人近年来向行政机关频繁进行各类投诉举报,由此衍生出一系列行政复议及诉讼,该行为有悖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举报的目的,浪费了行政及司法资源,为此,人民法院建议投诉举报人能合理行使诉权,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须具有通过行政复议加以法律权益保护的必要,即申请人确实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帮助其实现法律规定的权益,而且法律保护需要未被滥用。

3、职业打假承诺有奖的除外

2018年7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要》对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解释。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普通公民仅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为由,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行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人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4、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投诉一般只是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存在利害关系,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决定没有利害关系。

最高法院判例:为维护所在集体组织利益的举报与相关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在(2020)最高法行申12977号一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亦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举报系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行政机关所作答复对当事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当事人不具有就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最高法:投诉举报人起诉时有义务证明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存在利害关系。【裁判要旨】在(2017)最高法行申2705号一案中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只有当举报人有明确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该举报行为有限期答复义务和具体行政处理程序,而行政机关因存在置之不理、拖延履行等违法方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时,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也即,当事人在起诉时有义务向法院证明其与被诉行政不作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虽然相邻权受损属于行政诉讼原告适格情形之一,但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权利人只能就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任何行政行为提起司法救济。影响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类型,二是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反之,如果起诉人虽有某种权益,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或者起诉人并不具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故法律一般只赋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由此直接蒙受不利影响的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1、最高法判例:当事人举报违法建房,应举证证明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要旨】(2019)最高法行申10378号:当事人举报违法建房,应举证证明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亦即法律上的权益存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当事人举报他人违法建房,行政机关针对该举报作出的处理行为,因当事人尚未在与被举报人相邻的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未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该处理行为与当事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例2、重庆高院裁判:相邻权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刘权诉云阳县政府履行强制消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2018)渝行终3号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陈诚在自己露台进行违法搭建的具体位置与刘权居住18-4房屋之间并未相毗邻,该房屋搭建本身对刘权个人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益并无直接影响。刘权在本案中以其个人名义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违法搭建之后,继续诉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履行强制消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其提起的请求系保护业主的整体物业良好状态和共同生活秩序或安宁等,虽然值得进行司法保护,但刘权的主张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权和共同利益保护问题,不得由刘权个人予以主张。因此,刘权作为业主个人专有部分所有权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益并没有被实质侵害的情况下,以公共通行权、居住安全等共有权和共同利益受影响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与被诉强制消除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答复》(2022)最高法行他5号:相邻权人为排除妨碍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邻居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拆除决定后,被拆除人不拆除的,相邻权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影响到其相邻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29日

6作者结论:根据穿透式思维,最终判断原告资格的标准是,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是否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回归之前的有利状态。即如果行政机关以职权启动、经正常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即存在着受保护的私益时,那么,这个当事人作为投诉举报人时,对行政机关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具有原告资格。反之,法律法规保护的公共利益,没有原告资格。

譬如1:一个建筑物侵害了张三的相邻权,那么,张三可以选择起诉撤销行政机关给这个建筑物颁发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颁发任何手续,也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对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行为与张三具有利害关系,张三具有申请查处和拆除。

譬如2、张三被他人冒名股东,张三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撤销这个股东登记或公司登记行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该冒名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或不撤销决定,均有原告资格。即使超过最长起诉权限,张三仍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进行纠错的权利。

譬如3、张三被冒名婚姻登记,张三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对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有权申请撤销,重新作出处理。

譬如4、张三在一个超市购买了牙膏回家后发现牙膏存在问题,但是正好工作忙,没有来得及去找超市调换或赔偿。过了一段时间,张三去行政机关投诉的时候,行政机关告诉他,因为行政机关的抽查也发现了超市的牙膏存在问题,并已经作出了处理。那么,张三如果认为对超市的处理过轻,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处理、加重处罚?显然不能。

反之,如果张三先进行了投诉,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处理,张三如果处理过轻,是不是能审查撤销、加重处罚呢?一种上面的案例规则,也是不能。也即对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不能诉,对投诉后的被动行政行为也不能诉。因此在这里法律法规保护的是公共利益,不是私益。即使利益受损,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权。

四、为什么涉及治安行政处罚的打架斗殴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加重对方处罚?

作者认为,补偿或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受损的利益。而人身权和人格利益不同于物质利益,对人身权的伤害,除了支付医疗费外,还存在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对受害人具有精神抚慰意义,这也是《国家赔偿法》规定,被侵害人身权的当事人中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而对财产的损害完全可以由金钱或物质进行填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金银首饰或配饰、亲属的骨灰、荣誉等,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者凝结这对亲人的思念追思等,其实这也是附着了人格权的属性。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文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总额的35%以下酌定,明显高于民事赔偿标准。随着202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幅度从35%进一步提高到50%。同时明确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也纳入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所以在涉及人身权的治安案件中,虽然表面上加重对方的处罚,申请人没有得到利益,但其实具有精神抚慰性。因此,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规定了一方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与对方的不予处罚和处罚行为申请撤销,加重处罚的权利。

总之。原告体资格审查,除了把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外,还必须考量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主张、救济途径的选择、可保护的利益、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综合全面审查,既要有理论根据,也要确保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权利能够得到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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