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区别 | 投诉 | 举报 | 信访 |
维 权 概 念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
申 请 主 体 |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的消费者。通常实名投诉,有具体联系方式。 | 发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身权益是否遭受侵害、是否属于消费者无关,可匿名举报。 |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也可采用口头、走访形式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
处理方式 | 有权处理 | 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或者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调解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投诉人撤回投诉、双方自行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等情况,终止调解。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举报对应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核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行政强制力,举报人举报后又要求撤回举报的,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导入其他程序以外的情形,应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
导入其他程序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
不予受理 |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5.未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管辖权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 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
处 理 期 限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处理权限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接到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 交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职权范围外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交办方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信访办结时限是6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30日,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答 复 形 式 | 根据《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制作相应文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 | 导入其他程序的情形,可以采用短信、信息网络或者提供自行查询方式等形式告知信访人。导入其他程序以外的情形,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并送达信访人。 |
权 利 救 济 | 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投诉,或受理投诉后不及时进行处理,或不履行告知义务,投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对实名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处理结果或予以奖励,未告知、未履行奖励的,举报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保 密 规 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