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1、(1)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特许人有欺骗、误导行为的; (2)特许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 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三)违反计量、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1、(1)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法律责任: 没收计量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3、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法律责任: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7、(1)伪造产品产地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3)依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8、(1)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情节严重的;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9、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1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2、(1)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 (2)生产、经销隐藏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3)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 (4)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5)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 (6)生产、经销用不合格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 (7)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 (8)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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