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般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而分割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4、伪造商品的产地,依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依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 7、(1)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8、欺诈消费者的 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违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处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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