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常用商品的抽样方法。随着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的颁布,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中的职权进行了重新划分,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权。2005年2月1日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实施,对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及抽样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到工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权主要依据为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详细内容有《产品质量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通俗说,也就是门里门外的划分,生产企业大门里的质量归质量监督部门,出了生产企业大门进入流通领域后的质量监管归工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商品质量监管最常用的手段是抽样。具体到抽样 ,对我们有约束力的法规主要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主要的技术性规范是各类商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下面我们分三个方面来学习。首先是学习一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我们应注意的内容,再学习下四个因抽样不规范,工商机关败诉的案例,以提高大家对规范抽样的认识。最后学习一下抽样程序文书制作及化肥抽样的方法。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对我们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要求。1、组织大规模商品抽样应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见《办法》第4条第三款。比如我们每年春季对化肥进行抽样及对成品油的抽样,都应当有省局的批准。2、委托检验的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见《办法》第5条。目前,我们送检的机构有***质检所、***质检所、***质检所、省质检院。强调一下,能检验不代表有资质,我们送检时,一定要看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索取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备处罚时入卷用。3、抽样送检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见《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目前,我们局的做法是合格的商品不收检验费,不合格的收取检验费。4、抽样人员的确定。由谁负责抽样?按《办法》第15条的规定,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这个规定是针对根据监测计划进行成批抽样的规定。如果,我们针对个案需要抽样怎么办?我们的意见,工商人员也可以抽样。我们按省市计划进行监测时,是不是也需要找承检单位,我觉得,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抽样,比如成品油的抽样,应该找承检单位来抽样。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性不强的,我们自己也可以抽样。但这里有个技术规范的问题,不是我们想怎么抽就怎么抽,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讲这个问题。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5、样品问题。按《办法》第16条,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大伙在实践中,如果被监测人提出让我们购买,我们别再强调让人家无偿提供了。这里有规定的,现在消保科到超市抽食品,大部分都是购买,这也符合规定。6、备份样品。按《办法》第17条规定,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按这一规定我们对于抽样的备份可以拿回来。7、检验结果告知时限。按《办法》第1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要求我们从承检单位取得检验报告,应让承检单位出具报告移交手续,从执法案卷的角度,这个手续应该入卷。我们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采取措施。8、复检。按《办法》第20条规定,可以提出复检的有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这就要求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应让被监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日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9、免检产品。根据工商消字(2003)第89号答复,对确定为免检的产品 ,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免于抽查。这句是针对于按监测计划进行大规模抽样的情况而言,对于个案涉及免检产品质量等问题的申诉、举报应依法调查处理。免检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对用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伪造免检标志或者擅自扩大免检标志使用范围的,也要依法处理。 二、因抽样不规范,工商机关败诉的几个案例。刚才我们一起学习的是抽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下面就因抽样不合法,鉴定结论被排除,工商机关败诉的案例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目的,就是提高大家对规范抽样行为的认识。[案例 1 ] B 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 J 公司销售给摩托车行的 45 台125 型 T 摩托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而依法予以查封。在通知 J 公司来现场抽样送检,而 J 公司未派员参加的情况下,由 T 摩托车行副经理赵 XX 见证、 B 市公证处公证, B 市工商局从封存的 45 台摩托车中随机抽取一辆,委托中国摩托车质量 B 市监督检验所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经检验,送检摩托车大灯发光强度、制动性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J 公司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据此, B 市工商局认定 J 公司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 》 第 39 条规定,对 J 公司作出没收 45 台不合格摩托车、并处罚款 8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J 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向 B 市人民法院起诉时,除认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外,还提出两个涉及抽样程序的问题:一是认为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只能说明样品质量,而不能说明批量质量,不能证明当事人的 45 台摩托车全部为不合格产品,因为,该报告第 2 条已经明确声明“检测数据仅对受检样品有效”。关于检验报告在这里多插一句,大部分检验报告都是这样写,对我们很不利。这条应该与质检所协商,让他们写上判定本批次不合格。二是认为该案中的抽样程序不合法 ― 抽样数和受检数不合规定。 J 公司认为,按照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的行业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整车抽查检验评定方法( 25 )km 行驶检脸)》 (即 QC 19117 · 1 一 1993 ) 第 3 条第 3 款规定,“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数为 3 辆”。因此,对 J 公司的该批 45 台靡托车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时抽样数应不少于 3 辆。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质量检验规程 》( QC 八 29115 - 1993 )亦规定,“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数为 3 辆”。法院审理认为: B 市工商局在实施抽样检验时没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而是从 45 台摩托车中随机抽取 l 台摩托车送检,且仅凭 1 台摩托车不合格就判定 45 台摩托车全部不合格,不能提供足够的科学论证依据。 B 市工商局辩称抽样数的确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其理由不充分、不子支持。因而, B 市工商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B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 6000元,由 B 市工商局承担。本案的焦点其实不在检验报告结论是对样品判定还是对批量判定。关键点是抽样技术规范要求,至少应抽3辆,而我们抽了1辆,因抽样技术不规范而导致检验报告不能做为定案的主要证据而败诉。【案例 2 ] T 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于 4 月 15 日对 XX 农技推广站在销的 T 县土肥站 1.5吨配方肥随机抽样,将样品送 H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该配方肥为不合格品。 4 月 19 日下午, T 县工商局将该结论告知 T 县土肥站。 20 日, T 县工商局在 T 县境内封存了 T 县土肥站仓库库存的 200 吨配方肥以及其他零售点的配方肥 20 吨。因 T 县土肥站对 4 月 15 日的抽样送检结果提出异议。 23 日, T 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又在 T 县土肥站仓库对库存 200 吨配方肥随机抽样,将样品送 H 市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合格。 28日, T 县工商局向 T 县土肥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为: ( l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配方肥; ( 2 )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T 县土肥站向 T 县工商局交纳罚款 1 万元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 T 县工商局对 T 县土肥站加工的配方肥的样品抽样程序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 》 (GB15063 - 2001 )执行,未能体现 T 县土肥站配方肥氮、磷、钾总养分含量的真实情况。而抽样程序不合法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T 县工商局违反法定程序.在主要证据不足以采信的前提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由此,法院判决撤销 T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化肥抽样大家可能都不默生,但是都不规范。原来是从破袋中用手捧,现在有的可能用探子扎,但都不符合GB15063-2001国家标准的取样规范。结果都是一样,不管质检所是否判定为本批次,只能导致检验报告的结果只及于样品.如果我们据此对本批量产品做出处罚,我们肯定败诉。[案例3] A市工商局 K 区分局接举报后,扣留 X 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运输过境大米 60 吨。还是插一句,大家都说没案源,今天讲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案源。我们抽样都没涉及过米面这些日常用品。市场上的陈米陈面应该有的。不符合标准的米面也应该有。拓宽下领域,当然如果全面抽样,在向省局报请示的。回来再说这个抽样送检的结论是,这 60 吨价值 108 万元的大米为不合格产品。 K 区工商分局认定 X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 》 第 39 条,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决定没收扣留的不合格大米 60 吨。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时陈述: K 区工商分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检验报告无效。大米属于“中小粒粮”,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 GB5491 一 1985 )的规定,扦样工具应使用全长70cm
1、对鉴定物的抽样取证应由哪个部门行使?工商部门有权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行使监督管理,但是否有对鉴定物的抽样取证的资格,法律未作规定。虽然规范性法律文件28号令第3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但如果工商部门所抽的样品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则对该样品做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是有限的。鉴于对鉴定物的抽样取证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当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商检部门等。 2、工商部门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拿案例4来说,根据GB1499-198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对尺寸、表面的取样、试样方法为逐支检验,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试样数量不少于10只,试样总长度不小于60米。而该工商部门仅取样2支送检,其长度仅2.4米,这说明工商部门非专门的检验机构,可能是对抽样送检的程序不熟悉,也可能是熟悉该程序而未按此程序进行,总之该工商部门抽样的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的规定,导致该工商部门认定事实方面的出现错误,处罚的主要证据存在问题,从而影响到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工商部门处罚所依据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定案依据。还以案例4来说,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工商部门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2003)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虽明确表示“该样品不合格”,但它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由此可看出,检验机构的结论仅对来样负责,该检验报告只能证明送检物的性质、质量,不能证明上述货物的性质、质量,故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该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定案依据。
(一)概念 抽样取证是按一定规则,从成批的物品中提取少量物品成为送检样品的行为,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 (二)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3、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封样要科学、严谨。关于抽样方法,我们查找了近90种商品的国家标准并总结出了一些常用的抽样方法,全部放在服务器上的法制科文件夹内,大家可以去看一下。下在我简单说一下几种常用的抽样方法。关于成品油,国家有专门的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这一国家标准,里面的技术含量很高,我们建议大家抽成品油样时,最好找检验机构来人抽样。对于钢筋,由于其分好几种,关国家标准就3个以上,所以请大家仔细看一下我们上传的国家标准。我个人觉得抽样里面技术含量不太高的两种,一是化肥,二是食品。这两种,我们都有归纳。我简单说一下化肥的抽样方法。抽样时,需要准备取样器、封条、胶水、胶带、聚乙烯瓶500ml、口取纸、抽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我们制作了一个规范的抽样取证记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说一下抽多少,怎么抽的问题。抽多少?在我们归纳的抽样方法中有个表和一个公式,我们最常用的是表,里面标明基数多少袋抽样本多少袋。比如基数是10袋以下,要全部抽,11至49袋抽11袋等,基数超过512袋有个换算式,这个也不常用,大家可以详细看一下。怎么抽: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进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的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采样。样品缩分: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0g,分装至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备查。这里有个缩分的问题,我们没有缩分器,就不在采用缩分方法了,采用四分法进行缩分,关于四分法,我们将相关方法也放在服务器了,大家可以看一下。 4、当场制作笔录。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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