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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暂时办不了能把合同公证一下就没事了吗?

 送_汤 2018-05-27

一份合同,不因公证而更具法律效力 ,不因未公证而不具法律效力。

答:或许没事,或许有事,不保险。取决于卖方是否能诚信地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易的安全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建立在卖方个人信用这个不牢靠的基础上。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后,若卖方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等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再过户,则没事;若卖方不诚信,看到房价上涨又卖于他人,或将房屋抵押,或先过户给他人等毁约违约行为,则买方不一定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能保证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与房产证(现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称为不动产权证)的关系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公证与不动产权证没有任何关系;办理不动产证变更登记无须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只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变更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份合同,不因公证而更具法律效力 ,不因未公证而不具法律效力。

很多非专业人士,总认为买房子,经过合同经过公证房子就是他的了,不公证心里不放心,好象经过公证的合同更具有了法律效力,就更安全更放心了。这是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或作用误解。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后,只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不能产生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买方的法律效力。

而未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律建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范围之一,预告登记能产生准物权的法律效力,能够防止经预告登记的该不动产转移所有权、设立抵押等,能够保护交易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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