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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自燃,这“锅”究竟该谁背?

 tmz1326 2018-05-28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

汽车自燃是只有夏天才会发生的事情

然而并不是这样的!

汽车自燃

任何时间都可能会发生!


遇到汽车自燃

但是在维权路上却重重阻碍

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例详情


▶ 汽车自燃,4S及厂商拒不担责,消费者向省消委会投诉


崔先生在4S店购买了某品牌汽车,该车在使用一年半后发生自燃。案发当天,崔先生将车辆正常停放后不久,停车场管理员便看到崔先生的车辆起火,并试图使用灭火器阻止火势蔓延,但火势越来越大,无法控制。消防员赶来将大火扑灭后,与执勤民警共同调查确认此次火灾为汽车自燃造成。事后,崔先生配合消防大队、汽车公司技术员一同到现场查验,消防大队再次明确指出汽车属于自燃,且自燃的源头是车头左前部电池附近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崔先生多次向4S店及汽车厂家反映情况,要求对方依法进行赔偿,但是4S店及厂家均态度消极,于是崔先生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更换汽车或者照价赔偿。


▶ 4S店及汽车厂商拒不负责,消委会支持消费者以起诉的方式维权


接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依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此次火灾起火点位于电池附近,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不排除车辆电气路故障引发火灾。省消委会随即联系该4S店,该店负责人表示,认定书并未明确写出起火是由于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目前的处理方案是消费者自行处理,4S店不做任何赔偿


此后省消委会又多次致电汽车厂家反馈相关情况,其客服多次称会尽快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但省消委会核实了解到该汽车厂家从未联系过消费者


鉴于4S店和厂家态度消极

事情不能顺利得到解决

省消委会正在考虑

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权


消委会点评


本案中,在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时间仅一年半的汽车发生自燃,可合理推定车辆自身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产品质量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汽车厂家应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所以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崔先生有权要求汽车厂家和4S店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者均消极对待消费者维权诉求,4S店甚至以火灾认定书未明确归责为由推卸责任。该汽车厂家及4S店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省消委会,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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